清潔隊員贈廢棄電鍋遭起訴 📢法務部發聲:已針對小額貪污修法
去年7月26日,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轉運站的回收車上,發現一只堪用的大同電鍋(價值32元),出於好心,將它送給一名拾荒老婦人使用,沒想到此舉竟遭同事檢舉甚至被起訴,清潔隊發現後要求他將電鍋歸還,黃男不好意思將電鍋討回,便自掏腰包花2千元買新的補上。
廉檢認為雖電鍋價值不高,但黃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侵佔非公有私有財罪」,消息一出,引發網上熱議,不少人替清潔隊員抱不平。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屬重罪,違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區區32元而須面臨如此嚴厲之刑,顯然已失平衡,也不符比例原則。目前法務部發聲,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以符罪責相當性。該草案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若符合要件者,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上開修正草案已於2024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2025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
針對黃姓隊員案件,檢方已依法提起公訴,考量其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的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最終結果仍待法院裁判。
期盼事件能圓滿落幕,畢竟黃男的出發點是出於善意,守法固然重要,但也應慎重考量,避免因過度執法而打擊善心,讓願意助人的人因此受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