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恐怖情人,可以做什麼?
最重要是保護自己的安全。
其次,才是蒐集證據、提告或聲請保護令。
(未同居的現任或前任伴侶,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如果要蒐集證據,我建議:
1. 保存對話紀錄,最好有對話的日期、時間。
2. 具體紀錄對方的行為,如錄音、錄影、拍照。
整理好證據後,可以到警察局報案,
提告傷害、恐嚇,或跟蹤騷擾,
並跟警察說你想要聲請保護令,
警察會協助你。
聲請保護令時,如果不想讓對方知道你住哪,可以填其他可以收到信的住址。
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一種法院的裁定,由法院核發,目的是禁止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與心理健康。
保護令有分三種:
1.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不能自己聲請;法院於受理後,須在4小時內核發或駁回)
2. 暫時保護令(審理時間比通常保護令迅速)
3. 通常保護令(原則會開庭審理,給予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
保護令可以禁止或要求對方做什麼?
三種保護令都可以聲請的內容:
1. 禁止施暴。
2. 禁止騷擾、跟蹤、接觸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遷出住居所。
4. 命遠離特定地點。
5. 命交付物品。
6. 定親權。
7. 禁止查閱特定資料。
8. 禁止散布性影像。
9. 命交付性影像。
10. 其他必要命令。
通常保護令才可以聲請的內容:
1. 命交付租金、子女扶養費。
2. 命交付醫療、財損等費用。
3. 命對方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4. 命對方負擔律師費用。
保護令不是萬能的,因為:
1. 保護令難以預防一個決心報復或情緒失控的加害人或改變根深蒂固的人格特質 。
2. 保護令難以瞬間消除被害人的恐懼與現實困境。
因此,除了法律上作為,也可以讓親友知道,
或讓社政資源協助,多重手段併用,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