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抗辯」真能讓詐騙集團成員脫身嗎?——從法院判決看量刑實務

在近年層出不窮的詐騙案件中,我們經常聽到「車手」這個名詞。他們是詐騙集團最前線的取款人員,負責將被害人匯出的款項提領出來,再層層轉交上游。當這些車手被警方逮捕、送上法庭時,一種幾乎成為「標準說詞」的辯解便隨之出現——「車手抗辯」。 所謂「車手抗辯」,是指被告主張自己僅是詐騙集團中的「小角色」、「外圍成員」,並未參與核心的詐騙計畫,犯罪情節輕微,因此請求法官從輕量刑。這樣的抗辯理由,在法律上究竟有沒有效果?法官又會如何審酌?這篇文章將為你說明。 一、何謂「車手抗辯」? 從法院判決中可以歸納,車手及其辯護人通常會強調其非犯罪集團的核心成員,以試圖爭取較輕的刑責: 被告多主張自己僅是聽命行事的「車手」或負責把風,屬於集團外圍角色。例如,判決中曾出現:「伊在本件詐欺犯罪集團內僅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及把風工作,屬外圍之角色,並未參與撥打電話實行詐騙被害人之行為」此類主張意在切割與核心詐騙行為的關聯,降低自身行為的可非難性。 另外,實務上被告為了爭取判輕一點,常見的方法,還有: 1. 坦承犯行、表達悔意 幾乎所有車手都會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犯罪,並表示深感悔悟,以爭取適用「自白減刑」規定及展現良好犯後態度。 2. 提出和解意願或已賠償 部分車手會強調已與被害人和解或有意願賠償。此舉是為了符合刑法第57條關於「犯罪後之態度」的量刑事項。 3. 主張情輕法重,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這是請求法院再減刑的主張。即便依相關減刑規定(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後,其最低法定刑仍屬過重,故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酌減。 二、法院如何看待「車手抗辯」? 然而,法院對於上述抗辯,並非照單全收。從部分判決理由中,可以清楚看到法官的審查標準與價值判斷。 (一)「角色非核心」不代表責任輕微 有法院明確指出,車手雖非撥打電話實施詐騙之人,但卻是詐騙集團實現犯罪計畫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他們負責提領、轉交贓款,製造金流斷點,增加偵查與被害人求償的困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因此,即便只是「車手」,其行為對於整個詐騙犯罪的完成具有關鍵作用,法律上仍有機會認定為共同正犯,必須對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二)「自白」與「和解意願」是量刑審酌因素,但非必定減刑 法院肯定被告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或試圖和解的態度,並會在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予以審酌。例如,在判決中,法院量刑時便考量了被告「並非詐欺犯罪集團之核心角色」、「坦承犯行」及「積極和解意願」等情狀。 然而,這類「犯後態度」屬於法官量刑時的裁量事項,並非必然導致刑度大幅降低。法官仍須綜合考量犯罪所生危害、被告獲利、被害人數與金額等一切情狀。 (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門檻極高 這是「車手抗辯」最常碰壁的一關。刑法第59條規定,必須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才得酌量減輕其刑。實務上對此要件採取嚴格認定。 最高法院在多起判決中均強調,車手參與詐騙集團,騙取被害人高額財物,其犯罪動機常是「貪圖不法報酬」,對社會秩序危害非小。在此情況下,難認有何「特殊原因或環境」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不符合「情堪憫恕」的條件。 三、法律責任的重點在於「行為貢獻」,而非「角色名稱」 「車手抗辯」作為一種量刑上的策略,其效果相當有限。法院量刑的核心基礎在於「行為人的責任」,而判斷責任輕重的關鍵,並非單純看被告在集團內的職稱是否為「核心」,而是其具體行為對犯罪結果的貢獻度與危害性。 車手提領、轉交贓款的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難以追回,並助長詐騙集團的氣焰,其危害性已被法院認定屬於重大。因此,即便被告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法院在量刑時雖會予以考量,但最終判處的刑度,仍是為了反映其行為的罪責與對社會的侵害。 對於心存僥倖、試圖以「我只是小車手」為由脫免重責的人而言,必須知道:在法律面前,重要的不是你自稱的角色,而是你實際做出的行為與造成的後果。 我是小辰 放心你不是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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