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恐怖情人」如何自保?
壹、什麼是「恐怖情人」?從不當追求開始
「恐怖情人」並非法律專有名詞,而是社會大眾對於那些以愛為名、實則控制、騷擾、威脅他人者的統稱。許多恐怖情人的行為,往往從「不當追求」開始——當一方已明確拒絕,另一方卻仍持續以簡訊、電話、社群媒體訊息等方式表達愛意、幻想親密關係,甚至跟蹤、尾隨、徘徊於被害人住處或工作場所,此時便不再是浪漫,而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跟蹤騷擾行為」。
貳、加害人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十萬元罰金。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是指反覆或持續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含跟蹤、尾隨、威脅、私訊、或要求約會等,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實務上,法院對此類行為之認定相當明確。例如,多次以簡訊違反對方意願,傳遞追求、幻想親密關係等內容,致使對方心生畏怖者,即可能構成本罪。
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加害人進一步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則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參、被害人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一、立即報警,啟動刑事程序
被害人應第一時間向警察機關報案,提供相關證據(如簡訊截圖、通話紀錄、行車紀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等)。警方受理後,可對加害人進行書面告誡,並視情況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措施。如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案件將移送檢察官偵辦;若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可向法院聲請羈押。
二、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若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有家庭成員或同居關係,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則另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十萬元罰金。
三、提起刑事告訴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之罪為告訴乃論,被害人應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被害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不起訴、法院會判決不受理。
四、民事求償
被害人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肆、面對恐怖情人的應對技巧
一、明確表達拒絕,保留證據
被害人應以明確、堅定的態度向加害人表達拒絕之意,並完整保留所有對話紀錄、簡訊、信件、包裹等證據。法院在認定加害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時,被害人是否曾明確拒絕,為重要判斷依據之一。
二、避免單獨接觸,尋求支援
被害人應避免與加害人單獨見面;若情況無法避免,應選擇公共場所,並事先告知親友行蹤。必要時,可向社福機構或婦女保護團體尋求協助。
三、立即報警,勿心存僥倖
許多被害人因害怕報警後加害人變本加厲,而選擇隱忍。然而,實務經驗顯示,在被害人未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加害人的行為往往會更加猖獗。因此,被害人應於蒐集證據後,盡速報警,讓法律及時介入,才能有效制止加害行為。
伍、如何辨識恐怖情人?
一、被拒絕後仍持續聯繫
恐怖情人最常見的特徵,就是在被害人明確拒絕後,仍持續以各種方式聯繫,包括簡訊、電話、社群媒體訊息、信件等,且內容常涉及情感勒索、威脅或不當幻想。
二、行為具反覆性與持續性
恐怖情人的行為通常非單一事件,而是反覆、持續發生,且時間可能長達數月甚至數年。
三、內容與性或性別有關
許多恐怖情人的訊息內容,會涉及對被害人外貌、感情生活、親密關係的評論或幻想,此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四、漠視被害人之反對意願
恐怖情人通常無視被害人的明確反對,甚至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追求」、「表達愛意」,而非騷擾。此種心態,正是法院認定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騷擾意圖的重要關鍵。
陸、結語
「恐怖情人」的行為,從不當追求、私訊騷擾到跟蹤尾隨,不僅侵害被害人的生活安全與隱私權,更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現行法律已提供完整的救濟途徑,被害人切勿隱忍,應勇敢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同時,社會大眾也應提高警覺,學會辨識恐怖情人的特徵,才能在危險發生前,及早遠離。
我是小辰
放心你不是一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