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出去,錢拿得回來嗎?——你該知道「金錢借貸」的重點
壹、前言
「借錢」是日常生活中再常見不過的事,但也常常引起法律糾紛。很多人借錢給親友時,不好意思要求對方簽借據;等到錢要不回來,才驚覺手上什麼證據都沒有。這篇文章用白話方式,帶大家了解「金錢借貸」的法律依據、成立要件、舉證責任,以及幾個常見的難題。
貳、金錢借貸的法律依據與成立要件
一、法律依據:民法第474條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簡單說,甲把新臺幣10萬元交給乙,乙承諾日後還新臺幣10萬元,這就是金錢借貸。
二、成立要件:借貸合意+金錢交付,缺一不可
金錢借貸在民法上被歸類為「要物契約」,意思是「光有約定還不夠,還要把錢真的交出去,契約才會成立」。
金錢借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件事:
(一)雙方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一致
也就是一個願意借、一個願意還,且雙方講好這是「借款」,而不是贈與、投資、貨款或清償其他債務。
(二)貸與人(借錢給別人的人)把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用人(向別人借錢的人)
也就是錢確實交到對方手上,無論是拿現金或匯款都算。
三、舉例
小明的朋友小華說「手頭緊,借我10萬元周轉」,小明便領了10萬元現金給小華,但沒有簽任何字據。三個月後小華不認帳,說「那10萬元是你送我的,不是借的」。此時,小明就要想辦法證明「雙方有借貸的意思」以及「確實交付10萬元」,兩者缺一不可。
參、實務上對於「舉證責任」的要求
一、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意思是:誰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誰就要提出證據。
二、誰要證明什麼?
(一)貸與人(通常是原告)要證明的事項
貸與人必須同時證明兩件事:第一,雙方有借貸意思表示合致;第二,確實交付金錢給對方。貸與人不能只說「我有匯錢給他」,還要進一步證明「這筆錢是借貸」;反過來說,也不能只拿出借據說「他欠我錢」,卻完全無法證明錢有交付。
(二)借用人(通常是被告)若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也要舉證
例如借用人主張「已經還錢了」、或主張「這筆錢是贈與/投資款/貨款」等,這些都是對借用人有利的事實,依同一舉證責任原則,也應由借用人提出證據。
另外,即使貸與人手上握有對方開立的支票,也不代表一定有借貸關係。因為支票的原因關係可能是借貸、貨款、贈與等各種原因,不能單憑一張支票就斷言是「借錢」。
三、舉例
承上例,小華辯稱「這10萬元是之前小明跟小華買手機的貨款」。那麼,小華就必須對「這筆錢其實是貨款」這件事舉證,例如提出手機買賣契約、對話紀錄等。如果小華什麼證據都提不出來,法院不見得就會採信小華的說法。
肆、有借貸契約,但無法證明有交付金錢,可以求償嗎?
一、原則:不可以
因為金錢借貸是要物契約,如果貸與人「無法證明錢有交出去」,就算雙方曾經講好「借你錢」,契約也因為缺少「交付」這個要件而未成立。既然契約不成立,貸與人自然不能依「金錢借貸」的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
二、例外:借據上寫了「收訖無訛」時,可以推定貸與人已經交付
如果貸與人手上有一份借用人親自簽名的借據,並在借據內載明「借款金額:新臺幣○○元,收訖無訛」等字樣,法院會認為貸與人就「錢有交出去」這件事,已經盡了舉證責任。
此時,舉證責任會轉換:借用人若主張「其實沒有拿到錢」,就要由借用人提出反證。也就是說,借據寫得越明確,「有沒有拿到錢」的爭執就越要由借款人來舉證。
三、舉例
小美借給阿明50萬元,阿明簽了一張借據,上面寫著「本人阿明於民國113年3月1日向小美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款項業經當場以現金收訖無誤」。後來阿明賴帳,辯稱「我根本沒拿到錢」。法院看到這張借據,會先推定小美確實有交付50萬元;阿明若不能提出有力反證,法院就可能判小美勝訴。
四、補充:如果無法證明借貸,還能不能主張「不當得利」?
很多人會想:就算不能證明是借貸,至少對方「白拿我的錢」,應該可以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吧?實務上確實可以這樣主張,但要注意,在「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情形,仍應由主張不當得利的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的「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
伍、如果無法證明有交付金錢,但對方承諾會還錢,法律效果如何?
一、「承認欠錢」是很重要的證據
如果借用人說「我會還你這筆錢」,甚至簽下「還款承諾書」、「分期還款協議書」,或傳LINE表示「這筆錢我一定會還」,這些「承認債務」的言行,在訴訟上通常會被認為是相當有力的證據。
實務上有一個重要見解:如果欠錢的人自己用文字寫下「我欠誰多少錢」,那麼法院就會認為「錢有交出去」這件事已經得到證明,不需要貸與人再另外想辦法證明交付。
二、口頭承諾 vs. 白紙黑字
但要注意,「口頭說會還」和「白紙黑字寫會還」,證明力還是有差別。如果對方只是當面或電話裡說「我會還你」,沒有錄音、沒有證人、沒有文字紀錄,法院還是得看其他證據,未必能單憑一句「我會還」就認定借貸關係存在。因此,若對方願意承諾還款,最好請對方「寫下來」,例如在借據上補簽、簽立還款協議書,或者在LINE、書信中留下明確文字。
三、舉例
老王曾匯款100萬元給老李,但沒有借據,老李事後賴帳。後來老李在LINE上回覆:「那100萬元我會還,等我週轉過來就匯給你。」這段文字雖然不是在「借據」上寫的,但它是「欠錢的人自己製作」的訊息,內容已載明承認這100萬元是應該償還的款項。將來訴訟時,老王可以拿這段訊息作為「雙方確實有借貸關係」的重要證據,法院也可能因此認為老王已就借貸契約的存在盡了相當的舉證責任。
四、還是要提醒:最好同時保留「交付」的證據
對方「承諾會還錢」,可以補強「借貸合意」的證明;但為了避免對方事後又辯稱「我當時只是安撫你,不是承認欠錢」,貸與人最好還是把「交付金錢」的金流證據(例如匯款單、存摺明細、提領紀錄)一併保存。因為歸根結柢,金錢借貸是要物契約,「錢有沒有交出去」仍是能不能求償的關鍵。
陸、結語與小叮嚀
一、借錢出去之前,請記得三件事:
(一)簽借據
載明借款人、貸與人、金額、清償日期、利息,最好再加一句「款項業經當場收訖無誤」。
(二)用匯款
不要只拿現金,匯款紀錄可以證明金流。
(三)留對話
LINE、簡訊中,盡量讓對方表達「借」、「還」等字眼。
二、如果已經借出去了但證據不足,對方又願意承諾還錢,請務必把「承諾」的證據保存起來。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金錢借貸的法律重點。
我是小辰
放心你不是一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