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重慶北一店前襄理 妨害性自主案 事證集結與辯證(案情全推理)
所謂麥當勞案,由於逝者母親所釋放的信息,文字渲染幅度以及媒體查證過程太過草率、鄉民轉傳,疑點於矛盾重重。
本著「勿忘督割」的精神,我做了一些核實。採用官方的、政府機構問責後的、時間軸最清晰的、挺進和面對司法中的、各方所不爭辯者為「基本事實」。
其他細節,我認為在這些事情下,較不足為信。
對了,不管有無這件事,台麥在我心目中都很拉~基~。
(一)主管機關/官方調查事證時間軸
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12月)23日表示,針對北市有女員工遭主管妨礙性自主一案,警方受理報案後便積極偵辦,並於5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中
麥當勞指出,公司今(2024)年3月25日接獲離職員工「性騷擾」申訴,立即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邀請外部專家及公司法務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確認「性騷擾」案成立後,基於對職場霸凌零容忍,5月解雇被申訴的當事人。針對性侵部分,麥當勞表示,目前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公司也已提供地檢署調查事證及報告,「期待早日有判決結果,給被害人及家屬交待。」
麥當勞公開事件調查時序:
3月3日—申訴人向司法機關針對性侵部分報案。
↑ 報案單內容為:報案人(孫女)於上述地點,在112年7月遭加害人(李男)違反意願指侵五次
3月25日—申訴人針對性騷擾部分向餐廳經理反映,餐廳經理立即回報人資部門,申訴人正式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
↑ 麥當勞 3.25 收到申訴即立案, 案號為 A1130325LK01。
3月26日—
公司依3月8日勞動部最新實施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聘請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家,與公司人資、法務人員組成調查小組。
4月9日—
進行調查訪談會議,分別訪談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申訴人由父母及男友陪同參加調查會議。公司於訪談時,同時獲悉申訴人已於3月3日向司法機關針對性侵報案。麥當勞補充,雇主僅能針對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如遇性侵情事將提供對應的協助與陪同報案。
5月1日—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於5月6日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做成性騷擾成立決定,認定情節重大,對被申訴人做出最嚴厲懲戒之解僱處分。並於5月7日寄出申訴事件通知書給申訴人,告知調查結果。
5月8日—
公司通報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本案處理結果。
8月7日、9月10日—
公司回覆士林地檢署提供性侵案相關調查資料。
北市勞動局12月25日公告,先前已要求麥當勞限期(於12月26日)回復有關案件所為之調查資料,麥當勞於12月24日送交調查報告,內容經查,顯然未盡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責(即:未對受害者提供心理諮商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爰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第2項、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9及第4點,考量該疏失情節影響程度嚴重(翻譯:即與報案人後來殞命無法撇清關係)及受處罰者之資力(翻譯:台麥很有錢啊~),處最重之100萬元罰鍰。
台麥表示:將虛心檢討。
(二)報案時序
這一段當事人母親的發文,證據可信度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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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12月14日透過Threads發文控訴,女兒16、17歲在麥當勞打工期間,竟被李姓主管性騷擾長達1年,從一開始的手指戳腰,到發現少女隱忍後竟變本加厲、開始襲胸摸臀,最後更數度性侵。
媽媽痛心表示,女兒還因此罹患憂鬱症,「我女兒什麼都不敢說,因為媽媽我有憂鬱症,她怕我發病,她也需要這份離家近的工作!」媽媽痛心表示,女兒害怕自己知道還私下偷偷看診,回家後總是微笑地對她說「我下班了」,「在那微笑的面具背後是有多痛一顆破碎的心?」
媽媽透露,女兒最後還因覺得自己配不上男友,而跟當時深愛的另一半分手,雖然最後女兒終於辭職成功,也有勇氣報警、向麥當勞申訴,怎料麥當勞除了快速開除這名李姓主管、撇開關係,對媽媽和受害女兒完全沒有任何交代與慰問,「我女兒等檢方、等麥當勞給一個公道、一個交代,等到最後成為一具冰冷的遺體,讓我這媽媽白髮人送黑髮人如何接受…司法能還我們一個公道嗎?可以把我女兒活生生的還給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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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母親是真心的想討回,然而這位母親自己都不被女兒信任可以交拖案情——這是她自己承認的。
此外,受害者在3月搬出生母(與繼父)原生家庭(以上我都有查到是誰但隱私)。
受害人者孫女於3月初向士林警局報案、3月底向原公司麥當勞申訴。這一切接在她於2月的年終離職之後。麥當勞調查報告清楚顯示,4月9日當日「申訴人由父母及男友陪同參加調查會議。」麥當勞方也是此次訪談時,才獲悉申訴人已於3月3日向司法機關針對「性侵」報案。
(三) 權責單位
在這個清晰的時序下,我們的性平與受害者輔導「問責對象」至少應包括「士林警局」——士林警局是 3月3日就接獲報案的,請問警方在瞭解有性侵並且成案之後,是否應當額外對受害者身心狀況進行保護和通報?
↑ 此為內政部組織改造前,2005年8月納入「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之文字:現在之程序,應當為2007年9月11日以來成立的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當要為士林警局獲報後第一時間通報對象 ↓ 

接續心理輔導、家庭狀況瞭解、法律支援…,都應該是這個政府單位的法定責任(他們最後研議要台麥為這個在其職場發生的事情出錢出力,那也是後來的事。但他們是比台麥更優先的第一線單位,這點難辭其咎。)
↑ 這樣我是看不出來有多「積極」啦。「可惜」無法承受壓力?太避重就輕了吧?
↑ 台麥確實是那樣垃圾,但告訴我,上面講的這些「政府資源」和受害人保護程序都是講笑話嗎?家防中心的在警局通報後進行個案判斷的緊急處理計畫?心理諮商?經濟補助?訴訟專業人士諮商師、社工… 人身安全之保護……?
一家民間企業晚了一個多月、到4月9日處理過程中才得悉到「性侵」、也只能被動配合已經報為刑事案件的偵察程序作處理。已報案刑事事件「偵察不公開」,他們沒有偵察或訊問也不能、也針對性平問題「委外」找過專家,再加上孫女通報前已「離職」…,那麼在這件事上走在政府的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和檢警單位的超前「主動」還能幹麻?還該幹嘛?
這怎樣都莫明奇妙。
這一點,明顯是新聞帶輿論風向,沒有幾家去做法規、事證時序耙梳,做到該有的各方致電取得說法、參看法規。
北市勞動局可以一天收到對方報告不出一天就開罰 100萬,理由也就是因為孫女的事情被傳燒開來。不然到底:在 5月以來事情以它原本的方式往下推移,勞動局你猜它會做啥事?啥都不會做。只有大家為著一條命、為著「富二代惡徒欺凌貧寒少女、囂張嗆聲窮苦人家『你鬥不贏我』(都是可疑情節)」義憤填膺炎上之後,才趕忙寄出重罰好像「政府也很憤怒我們也很正義」。
(垃圾台麥,這波之前我早就拒吃很久。但這波到底燒什麼東西?如果你真的足夠關心公義和水落石出,你至少要比我這篇所寫的早就挖深十倍顯示關心。)
(三)關鍵證人:彭姓男友
這位一起報案、也深獲孫女後期信任,並且於12月20日在東森採訪中以變聲爆料的前同事彭男說詞,遠比生母翔實可據。
彭男是這整個裡面,我研究過他的行為軌跡,覺得最 okay、發言最 trustworthy 的人。主因他
(1) 講的出最多沒有破綻、與其他旁證相比對可稽的細節。
(2) 從整個對抗主管的過程、報案、後來的關係,以及受訪,可見他是孫女生前最信任及友好之人。(他們的關係應該就是後來這段時間的即麥當勞方 4月9日查訪時隨著女方父母一起釐清案情的「男友」。)
(3) 受害人孫女選擇與前同事彭男一同報案、不久搬出家中。她既處在對金錢十分敏感的狀態,以常理和我地毯翻查到的一切關係細節推斷,孫女自 2024年3月之後離家的幾個月係與彭男合住。
(4) 孫女家庭境遇「若是」遭到刻意過度渲染、以製造社會階級對立情緒。先前在新聞事件中高利貸金額情節的擠牙膏交代,我已經存有疑點。在寫這篇時我已經查案查到一定背景細節,客觀上我只能說:我認為追求司法公正與性平公義,不需要編造創作「富二代玩袴子弟 欺凌羞辱+逼死 寒門少女」這種濫情賣慘情節。
——違反性自主意願就是錯!
——職場的權勢濫用與性平死角就是需要革除!
——詐騙害死人!
——網民或名嘴捕風捉影無據編造情節,t重演督割要不得。
(四)彭男口供
接下來我就來羅列收集彭男關於麥當勞案中李男性犯罪有關的線情口供,都會附上來源、以及交叉比對:
(1) 彭男表示:李男對孫女「毛手毛腳超過十次」
出處:分析:比對其他新聞引的孫女母親12月14日社群控訴「女兒16、17歲在麥當勞打工期間,竟被李姓主管性騷擾長達1年,從一開始的手指戳腰,到發現少女隱忍後竟變本加厲、開始襲胸摸臀,最後更數度性侵。」
亦即「從 2022年8月入職,到2023年7月這一段「性騷擾」——孫母說的「從手指戳腰到襲胸摸臀」,與彭男說「毛手毛腳十多次」,以及麥當勞「性騷擾成立」,三者於內容和打工時間軸可交叉引據無抵觸情節,屬於可信度極高的各方不爭之事實。
(2) 東森「獨家」報導吹哨者(即彭男)的受訪資訊:
- 新北市一名年僅19歲的女學生,前(2022)年進到麥當勞工讀後,被店內李姓襄理數度性侵得逞,…吹哨者表示,前(2022)年8月女學生入職後擔任工讀生的職務,工作也都很正常,未料去(2023)年七月某日深夜,吹哨者要前往倉庫拿材料時,卻驚見李姓襄理和女學生一起走出倉庫,李姓襄理當時急忙解釋,是幫女學生找東西,隨即離去。但女學生表情明顯相當不悅,細問下,女學生才將被侵犯的惡行一一說出。
(3) 吹哨者表示,和女學生有私下去調查李姓襄理,2人發現,李姓襄理之前曾在北投區某門市任職,經打探後發現,李男過去曾多次在職場上炫耀,和其他女同事在店內沒有監視器的地方「做愛做的事」,讓2人相當驚訝,也擔心是否有其他女同事受害。
出處:
分析:2023年7月某日深夜,彭男撞見情事。得知孫女委屈的詳情,應當也在不久之後。然而很明顯的是,孫女與彭男並沒有覺得情節需要「報案」,而是必須先「偷偷調查」李男。
(4) 調查什麼?調查李男的動機、作風、風評。彭男說,「就我聽到的可能兩位」。做功課都有爬到、資訊都是公開的。這又第二度更加證實,彭男的說話並不太會去刻意加油添醋渲染。只不過細節還是需要大家自己去詳閱。文件證據我附於下方:
SS女:
EW女:
分析:
SS女「幫不了你」以及 EW女「不回應就被冷落離職」勾勒出李男的一貫出手模式是連哄帶騙,一遭遇強烈排斥會收手。這很能說明為何 2023年7月(指侵發生)之後,即便彭男知道了,也沒有申訴或報案。
如果彭男一開始所知道的情節就是「職場權勢性侵」,他便沒有知情而不通報的選項。顯然這時孫女還需要蒐集關於李男的人格資訊才願意定調。應該是李男一邊違反她性自主意願,一邊予以哄騙開情感補償的支票——查證直到 2024年2月孫女與李男的關係真正破裂,當然是終於他專開空頭支票「到處騙女生」。
從證詞脈絡綜觀,以及這其中長達一年半的時間軸,當然就能理解孫母最初控訴為何簡化了風向會說「麥當勞一方想把兩人關係導向感情糾紛」、「麥當勞否認性侵」。實際上,麥當勞請的外部性平調查委員(這是要去上課的且放在認證單位的)處理過程必然包括審閱兩方紀錄、證詞內容,也是從兩人至少長達半年的談判而得出結果。即兩方一直是在感情的框架協議下談,最後女方不接受一開始「半推半就」發生的事。
(↑ 這是唯一合理的解讀方式。)
(5)
彭男自述跟孫女生前共同調查的結論是:李男過去會炫耀自己搞店妹、沒有留下監視器紀錄。孫女2月份決定離職斷開、翻臉嗆告的重點在前半——此人權勢性交的淫棍。
之所以李男先前行為沒有引起騷動或報案,也就真相大白:他並非主要靠暴力或脅迫。(有早就能提出對話紀錄或驗傷。)
↓ 也沒有任何店內監視器顯示他會「拖拉拽」人。
↑ 台麥雖垃圾,但依法開除的處理也不像這位母親說的「一句道歉也沒有」。
↑ 孫女母親的爆料經過多次編輯。加害人部分從「前主管」→ 前主管「李 XX」→ 前主管「李X儒」。對鄉民訛傳的加害者身份姓名長相,資訊掌握十分落後。
【⬆️訂正】加害者身分被起底指認獲得孫女母親最終認定為「李柏儒」,惟網友連結「李柏儒為和德昌李昌霖之子」一情,屬於訛傳。
民國83年次 李柏儒之個資曝光 (未經起訴、未經審判)請審慎服用
🍔三蘆人
🍔徐匯中學 ▶️泰北高中/志仁高商
🍔傳產工廠
🍔高中時期就進麥當勞
🍔中間做過其他工作⏏️ 如果這個小帳是彭男,我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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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一次:「性侵者人渣、台麥超級爛。」但 EW女身為願意挺身作證並認識加害人行徑,定調「私德問題」。這與本文一路走筆到當前累積的方向吻合。沒有一間公司可以禁止員工與員工談「辦公室戀愛」——如果他媽的有其中一方說「這不是戀愛!是猥褻/性侵~」那得妳願意通報。
如果彭男意欲在庭上或公開回頭證實他一早所被告知的肢體暴力脅迫或無可置疑權勢性侵,那他豈可不通報?豈可是因為孫女還在猶豫,他就可不報?
這當中不容許第二種解釋;彭男作為目前案情關鍵證人若在庭上或輿論構陷不符合李男侵害情節的細節或時間軸,便要背負刑責;而他在吹哨爆料中無法將是細節時間軸講清楚、未能以真身挺身露面指控案情,就是此案最薄弱的環節。
事實上就是 3.25 前無論是孫女本人的認知或「吹哨者」彭男知情的狀況,都沒有要走麥當勞的內部申訴。麥當勞的申訴處理立案,比「士林警局」更迅疾多了!
要知道:孫女「有為性侵報案」這件事,是4月9日透過麥當勞訪查到,孫母才連帶知道的。3月3日就被報案的士林警局,直到當時都將孫女一家成員(註:孫女一家的繼父性「林」、母親姓「汪」)蒙在鼓裡,至少到5月麥當勞總結報告時,警方與政府家防中心也沒有對麥當勞分店搜索存證、沒有對當事人進行訊問。
↑ 除非台麥以一上市公司的公告公文,膽敢衝康(創空)政府、跟全民扯謊,否則台麥公布的細節,就暴露了北市警署是在「優先」得知了更重大情節、作為「優先」應責單位,沒有保護措施和積極採證與問訊作為的一方。
(五)加害者取供
這案與多米多羅咪兔案有點類似。至少都在於女方對於男方「性冒犯」的尺度,第一時間沒有到「戰/逃」的程度,甚至是可能接受對方以後續誠意行動補償的。
多米案裡女方言談不斷自證,當下的動態關係中,她沒有達到心理斷點。
麥當勞案的性侵,若要以刑事案件的強度起訴,有嚴格的「無罪推定」。
→ 女方缺乏報案時間點(孫女的2024.3.03)前就以「性侵」定調前情的影音或文字供述。起訴或定罪強度不足,需要重新取供。
(1) 士林地檢署展開偵辦是在5月中之後。大約在 5月中下旬開始孫女與李男套話,目的是取供以利起訴。
↑ 報案單上5次「指侵」細節,也是李男對於孫女軟土深掘的探底惡行,都說的是出地點。故這段咪兔可信度極高,唯獨缺乏李男在 line 上並未供認。最下方打了 line 電話,也無果。
(2)
據彭男在記者電訪中所言,李姓前襄理大學未畢業/一畢業就進做麥當勞,22歲時先在北投分店、後來又轉往重慶一店,(去年7月事發時)年紀應該 28歲、今年29歲。在麥當勞年資是6年多。據他聽說,對方家裡開工廠。
(3) 第二波取證,改在 IG 上進行。
分析:第一張截圖時間發生在 5.23 (四)10:50PM 當下,也就是 10:49 「女方」發送訊息後立刻保存下來。
- 孫女本人打字不太用標點符號、也不是這個語氣。但重點只要知道:這是合乎孫女定罪意圖、使用本人帳號下的取供過程。
- 孫女本人手機是台哥大電信、使用 iPhone,但此時 IG 取供切到了 iPad 上。畫面長寬比r較扁跟胖。
- 無SIM卡。
- 母親說女兒身後,她無法開女兒手機。
- 孫母手上準備的這些截圖,包含她發在 threads 上的,是經歷了從iPad上一手對話,二手截圖再傳輸的數位檔,再三手列印為紙本來到她手上。她手上擁有的紙本,再掃描(用scanner)第四手發上 threads 和 FB,才成為我們載下的 2048*1440 數位檔。
所以我們會注意到接下來會注意到這三張影本,在邊角畫面並非對齊一致,還有些歪斜殘影留邊。這是在紙本掃描過程所產生的。
我判斷這些證據,是以「紙本」形式授予孫母使用跟公布。數位源頭應該在士林地檢那方。從5月到現在還沒有能力起訴的話,現在孫母公布的內容也就並非是偵察不公開的內容了。
(4) 第二張截圖:產生於 6.2 (日) 9:06PM 
分析:
- 這張截圖最下方的對話是 6.1 (六) 7:05PM 女方說繼續就關鍵字「性侵」套話,以及 14小時前,男方於同時凌晨 3:19 AM 男方寫:「撤告部分」 。
- 這張截圖產生於 6.2 (日) 9:06PM 時,等於女方釣魚的話題又已經守候了 26小時,得不到回音。
- 男方11分鐘前顯示在線,但是對此置之不理。
(5) 第三張截圖:產生於 6.3(一)清晨 5:41AM 
分析:
- 終於在28小時後,李男回了「多少能和解?」
- 不過這裡我們已經發現,男方每次習慣在晚上 11PM 之後留訊息,女方的生理時鐘對不上,總是要到隔天才會閱讀。
- 女方處理信息到最晚的一次是 10:50 PM
(6)
- 理論上第三張張截圖的「今天」及圖內的「昨天」也可能各自落在 6.7 (五)5:41 和 6.6 (四) 11:19 。只要截圖「當下」時間不晚於 6.7 (五),系統就會以「(上)週六」標示 6.1 。
- 理論上這張截圖的「(上)週六」也可能是 6.8 (六)之後的其他任何下半年的週六。例如,如果 12.7 (六)是上面「撤告部分」這句話的發生時間,那麼 12.8~12(日~四)接「多少能和解」,截圖的時間就可以是 12.9~12.13 (一~五)某一天的 5:41。
- 然而我研判最直覺就是這張截圖產生於 6.3(一)清晨 5:41AM 。
女方有不接電使用 iPad 的習慣。從圖三 iPad 電量下降的程度,符合圖二 6.2 (日)晚上 9:06 經歷9小時靜置。
- 圖三顯示男方已離線 5~小時,這符合他在 11:19 PM 使用 IG到午夜過後下線的使用習慣。因而從女方 6.3 (一)早上一起床的視角,就是「 Mark 5小時前在線上」。這時即截圖。
- 細節有交代,「多少能和解?」這句後來被男方撤掉。雙方也沒有後續對話。男方已經挨告,對於從 Line 到 IG 這邊女方的取證意圖已經有明確戒心。「性侵」兩字的餌他沒咬,也沒有再進行這個 unproductive 的談判。
(六)告哪條?
雖然說了很多遍「性侵去死、台麥垃圾」,但個 5月下到6月上士林地檢介入偵辦後的這段取證場景,都代表公家機關檢警已經在幫忙/代操/授意站在孫女身邊了。
孫女的年齡是一個關鍵。16?17?一直在那邊講 16、17歲遭性侵,這是存在疑義的。
我查的非常清楚。她是 2004.9-2005.8 這一學年生。小學是 2011年入學,2017年6月畢業。同年入學 YM 高中的國中部,2020年6月國中畢業。2020-21 學年入 FX 高工;公開資訊顯示她 2023年5月作為高三畢業生。
她在 2022年8月進入 M 打工時,確實是17歲,但 2023年7月性行為發生時,則已滿18歲。
【⬆️ 訂正】有指正女生 2005年8月(學年尾)的資訊。則2023年7月之時未滿18。
前面我引用的東森獨家新聞也清楚,以「新北市一名年僅19歲的女學生」對應她在 2024年時的戶籍。
有鐵證的案情是孫女在 2022年8月未滿18歲的升高三暑假進麥當勞作時薪工讀生。(這離她高職私校並不近,離她成長的地區和居住的家近。)
在這期間,她上班時遭受多次李姓襄理的不當觸碰。2023年5月底,孫女18歲自高校畢業。 2023年7月她於同一間店打工期間,李男變本加厲對她多次性侵,直到 2024年2月離職,在 3月3日就以手指侵入部分報案。

目前妨害性自主已改為非告訴乃論,是無法中途撤回告訴的,檢察官若查出雙方發生性行為是你情我願,不僅會對男方為不起訴處分,也會對女方再提誣告罪。
分析:孫女媽媽日前在喊說因為女兒逝去,會失去法扶(加上目前案件又在另外委請律師)。這部分並不太符合「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必須偵辦到底直到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法定程序。
以下是我個人江湖實務心得:
(1) 如果政府安全網支持體系接濟支撐性侵被害人,以及訪查其家庭狀況,應該不會落入後續的憾事(以及當各界關心真相,才擠牙膏又冒出女孩最後幾個月涉及詐欺高利貸的光怪陸離事件)。
(2) 刑事講人證物證。某種程度上,如果表示「願意(為性侵)和解」也可以作為默認其罪(即:自知違反對方意願仍乘機或強制性交)。
(3) 雖刑 221-1 與 228-1 都是可能起訴方向,從這些檢方交付家屬,又讓對方直接公開取證內容以及事件回顧來看,讓人懷疑目前掌握了起訴決定性證據。
(3) 我相信女生感受是遭到渣男不法性侵害。光是沒半個女生願意護航這位李男的人品及格調——哪怕是有喜歡並交往的,也作證這傢伙職場鹹豬手、登徒子一個。
(4) 比對所有時間軸和相關事證供詞,特別是彭男表示在得知情事後會需要「一起調查李男背景」、「花時間說服孫女報案」,個人認為唯一可採的解釋是:「她跟李男一開始的關係沒這麼差」。
或說,李男以某種言詞詐騙和感情支票,延緩了女孩內心「瘡迸」的日程。
(5) 孫女可能最初沒吐露受害心情留據、也沒做報案準備、錄音或對質採證。而我們的司法在性侵的定罪,在兩者時間軸不相扣、也沒有物理創傷蒐證時,則要求例外的解釋
- 或必須做實/證實期間她「實質」處於權勢加害者的身心操控
- 或年齡幼小(如未滿16歲)
(6) 以最保守力度說:我們的公義體制,似乎沒給受害者感受樂觀的希望。目前曬出的積極證據,如 5-6 套話取證被公布,或套話及從其他女孩的證詞,得出男方手法是最人品破爛話術詭詐、但司法上違反性自主證據強度則不一定足夠(亦即:具體當時在職來往情況和能夠出面指證的人證,強度是否足夠通過刑事無罪推定+罪疑微輕的審理標準?不少踩在線上的渣男淫蟲鎖定社會經驗較為稚嫩的年輕女孩侵犯,也是因為這樣比較容易把控對方的心理反映)。
如今女孩的媽媽跑到法外申冤,資訊過多情緒和渲染、但當中有根有據的十分貧瘠,包含從女兒到她手上疑似第三/四手的內容她沒有求證過以致用前後不一的、對己方不利而被網友質疑才擠牙膏在最低限度交代的⋯;更可信的部分來自彭男、有時間戳的生前私訊、報案單。
案情研究辯證到文末作結,我只感到極其遺憾和難過。在這件事,中介失能的單位太多。職場是其中一環。(但家人想把家庭責任全部外推,公道上我也不能完全接受。)
本人抵制台麥不是這理由,只是剛好沒吃垃圾食物習慣,湊了個巧。
願惡人受懲、
願公義伸張、
願詐騙消弭、
願守望性平。
妹妹,願妳羽化成蝶,在天上做個很多鯊鯊 &🍤🍤陪伴的 happy ang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