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命的盡頭,我們能做什麼?
依稀記得,大約是從我17歲那年,我在醫院基護實習,偶然間接觸到「器官捐贈」這件事。
那時候的我,對此開始產生興趣,上網找了很多相關文章,發現很多人對於「器官捐贈」、「大體捐贈」甚至「安寧療護」都不免有一些誤解。
關於「器官捐贈」,以下內容皆來自於三軍總醫院官方網站:*什麼是器官捐贈?
當一個人被判定腦死或是臨終時,基於個人生前意願的簽署或經由家屬同意,將其可用的器官或組織,以無償捐贈的方式給需要的病人,幫助其恢復健康,改善生活品質。
*哪些器官、組織可以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可移植的器官類目包括: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小腸、眼角膜、皮膚、骨骼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類目。
*為什麼有人需要捐贈器官?
有的人因為疾病或藥物影響造成器官衰竭而性命垂危,如果可以獲得器官,就可以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恢復健康、重獲新生,如果沒有得到器官,腎臟衰竭者僅能依靠洗腎維持生命,心臟、肝臟或肺臟衰竭者則可能因疾病進程而死亡。
*器官捐贈有哪些種類?
一、活體器官捐贈: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活體捐贈是指將部分器官捐贈給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配偶是指必須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並應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他相關規定。且捐贈者需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並經醫院進行心理、社會及醫學評估後,判定適合捐贈,方能進行活體器官捐贈手術。
二、屍體器官捐贈: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有哪些疾病會影響器官的捐贈?
有B、C型肝炎的捐贈者,只要器官功能良好,還是可以捐贈器官給有B、C型肝炎的移植等候者。但若有無法控制的感染性疾病者,則不能捐贈器官(如愛滋病或狂牛症)。
另外有人可能會有疑惑,自己的器官捐贈,是被怎麼樣運用的呢?👇🏻
*我捐贈的器官是否會被良好的運用?
目前我國有一套統整的登錄、分配資訊系統,將全國的器官等候者及捐贈者進行登錄與配對,而器官分配原則是參考先進國家做法,由國內外專家經過許多次會議討論訂定而成,因此若您捐贈了器官,一定會經由最公平、公正的分配系統提供最適合的受贈者。
也許有人會想著,自己簽了器捐同意書,是不是萬一出意外,就不會被積極的搶救呢?👇🏻
*若就醫前便已簽署器官捐贈意願書,是否會影響到醫療人員對我的醫療照顧品質?
當您送醫時,醫療團隊會依疾病給予適當的治療,並不會因為有器官捐贈的意願而改變應有的醫療照顧品質。唯有在所有醫療措施都無效時,才會徵詢家屬關於器官捐贈的意願,並在被宣告腦死或死亡之後進行器官捐贈。醫療人員對您的醫療照顧品質絕不會受到影響。
然而,器官捐贈在目前,仍是普遍較冷門的議題,雖然逐漸在推廣,但仍然會有人萌生出有器捐的意願,卻無法自主的情況,這種時候就需要好好和親人討論。👇🏻
*為什麼要跟親人討論器官捐贈的想法?
雖然捐贈器官是個人的意願,但若能及早與家人溝通,讓他們瞭解自己的心願,可減少一旦面臨器官捐贈時對家人的衝擊,並有助於家人配合完成個人心願。
若是未滿20歲的青少年,就像我一樣,在17歲時就有器捐意願,可以有兩個選擇:
第一、等自己成年(我目前24歲,今天才簽同意書喲!)
第二、未滿20歲仍然可以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但需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以上內容皆來自三軍總醫院官方網站———
而關於「大體捐贈」,以下皆內容來自國立成功大學—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大體捐贈需具備哪些條件?
一、大體捐獻必須家屬同意。
二、大體捐獻之當時不得有大傷口,例如剛動完手術、車禍死亡、墜樓、刀械自殺等,均無法接受捐獻。若曾經動過手術,但傷口已癒合,仍可接受捐獻。
*大體捐贈是否有年齡限制?
年滿6歲均可捐贈大體。
*簽署大體捐獻同意書,是否須要家屬同意並簽名?
簽署大體捐獻同意書時需徵求家屬同意,並簽名蓋章。若有其它特殊考量時,則家屬可暫緩簽名蓋章。
*大體捐獻與器官捐贈可否同時簽署同意書?
大體捐獻與器官捐贈可同時簽署同意書,但往生時以器官捐贈為優先,器官移植後,則無法再行捐獻大體,但經評估無法捐贈器官時方才進行大體捐獻。但唯一例外,捐贈眼角膜後,亦可進行大體捐獻。
*簽署大體捐獻同意書後,解剖學科是否經常主動聯繫簽署人?
簽署大體捐獻同意書後,此同意書即已生效,基於風俗民情不便再主動與簽署人聯繫,避免造成困擾。
*往生後,遺體在多少時間內仍可接受大體捐獻?
大體捐獻在往生後24小時內均可接受。這段期間內家屬可自行舉行助唸等各項儀式,儀式結束後再通知醫學院派車接運遺體。
*若有心捐贈者僅找到二位家屬同意,而其他家屬表示反對,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捐贈?
這種情況,依本院(意指成大)程序是可以捐贈的(二位家屬全權負責),但本院仍希望捐贈者與家屬充分溝通後再行捐贈,以避免往生後家屬與本院發生不必要的紛爭。
———以上內容皆來自於皆內容來自國立成功大學—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接下來關於「安寧療護」,以下內容均來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安寧療護真諦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所謂安寧療護是指針對治癒性治療無反應之末期病人提供積極性及全人化的照顧,以維護病人和家屬最佳的生命品質;主要是透過疼痛控制,緩減身體上其他不適的症狀,同時並處理病人及家屬在心理、社會和心靈上的問題,也就是說安寧療護的基礎思考,是力求病人主觀改善為原則,在現代醫療技術無法為病人提供更有利的服務之際,安寧療護用尊重生命的哲學態度,陪伴病人走過人生最後旅程,並輔導家屬重新面對未來的生活。
而許多人對於安寧療護,總有些許認知誤差,總覺得,自己為家人簽了安寧療護,就是「害死了家人」,而深感自責,甚至被其他家屬百般責備。👇🏻
*安寧療護觀念的澄清
一般人對「自然死」(安寧緩和醫療)和「安樂死」名詞的概念常混淆不清,然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所提到的「自然死」觀念,與免除病人痛苦,以加工的方式提早結束病人生命的「安樂死」是完全不同的,對於罹患癌症末期的臨終病人而言,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從尊重病人的角度看來,病人有知的權利,亦有被尊重選擇醫療的方式,國人常將『安寧療護』誤認為安樂死,就是「等死」、「放棄治療」,而使得安寧療護的美意大打折扣。
安寧療護是社會文化中重視個人價值及病人權益的一種覺醒,死亡不應被視為是一生的終結,而要採取另一種積極看法,把死亡當成圓滿生命意義的重要環節,而安寧緩和醫療制度的建立,除了嘉惠癌症末期病人及其家屬外,更重要的是代表人類對生命的看法正在改變,在愈來愈多人有此理念時,醫生更要提供病人正確的資訊,使病人有機會理解自己可為自己的生命做什麼選擇。
*臺灣癌症安寧療護相關推動狀況
衛生福利部自85年起推動安寧療護,並於89年辦理「安寧療護納入健保整合試辦計畫」,且於同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於104年立法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成為亞洲第1個完成自然死法案及病人自主權利立法之國家。另為提供非安寧病房癌症病人所需安寧療護服務,本署(意指國民健康署)於93年與安寧照顧協會合作試辦「安寧共同照護服務」,並於94年起擴大補助。
為落實癌症病人對病情有知的權益,本署亦於103年推動醫院應建立癌症病人病情告知之流程與品質管理機制:
(1)病情告知時機:包括癌症初診斷、復發、末期及病情有重大改變。
(2)被告知意願評估:於門診或入院時評估病人希望病情告知之對象,如本人或親友,並記錄於病歷中。
(3)病情告知內容:癌症診斷、治療方式之選擇與治療過程、病情進展,對於癌末病人,提供安寧緩和醫療訊息參考。
(4)監測:流程制定後進行院內宣導,建立監測機制。
(5)檢討改善:對院內癌症病情告知之情形進行相關統計及分析,提報院內癌委會進行檢討與改善辦法。
目前癌症安寧療護宣導與推廣之相關辦理狀況,本署補助醫院將全院性安寧療護在職教育及病情告知等納入工作重點,亦補助民間團體及醫院於醫院、社區、學校等辦理「癌症安寧療護相關宣導推廣課程」,並辦理跨院際輔導醫院推動癌症病人安寧療護服務之相關工作。
截至目前,癌症病人死亡前1年安寧療護利用情形(含安寧住院、安寧居家與安寧共同照護服務),由89年7%大幅提升至108年62.8%,此外,105年通過補助90家醫院推動建立癌症病人病情告知計畫,當年病人知情率已達94.8%。期望未來能持續提升安寧利用情形,使民眾皆能得到完整的身、心、靈之關懷與醫療,減輕末期的身體疼痛及心理壓力,安詳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以上內容均來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心得:今天在偶然的情況下,我完成一半關於17歲「遺愛人間」的夢想,我簽署了「器官捐贈同意書」。
本來今天是去醫院眼科做檢查,在櫃檯旁邊看見有人在介紹,我走過來又走過去一小段時間,還是鼓起勇氣走向他們。
他們和我介紹了許多,不只器捐、大體捐贈、安寧療護,還有家暴、兒少性剝削等等的資訊,讓我收穫滿滿的回家。
雖然因為畢業於護理科的關係,對於以上資訊早已有些微了解,且有些也是親身經歷,對於怎麼處理是爛熟於心的,但還是非常感謝他們不吝給予更多資訊。
我知道很多人也許對這議題不了解,也不曾主動搜尋,於是我決定發一篇長文,找各方面的資訊,希望大家可以耐心的看完,如果對此議題有興趣,也可以到附近醫院做詢問的動作,僅此,希望能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以上資訊若有錯誤歡迎糾正,我會立刻改過❗️
最後,2022.08.10,我簽了器官捐贈同意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