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事人誤以為是兼職(協助購買虛擬貨幣,通常以每個交易所限額為話術),實際上是成了他人之代罪羔羊
涉案條文:1、詐欺 2、洗錢 (涉及轉匯並購買虛擬貨幣屬於正犯,嚴重的話可能涉及三人以上加重詐欺)
本案關鍵:
本件事實上,當事人願意賠償所有告訴人損失,由律師居間協助完成全部調解。碰巧遇上願意給予當事人不起訴之承辦檢察事務官(註:調解在大多數案件中,並不能換取不起訴處分)。最後順利拿到不起訴處分,告訴人等也都無提出再議,案件確定。
寫在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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