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

媽的講"法庭公開審理"的時候,難道有人會覺得意思是法院可以「做成書面紀錄,宣判後5日內公布」嗎?還要在這邊吵什麼「藍白又沒說 "公開播送" 是要法庭立即實時直接公開播送"」 更何況立法理由裡就明明白白寫了 「為推動公開透明之司法,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於一百零六年做成以下決議:...要求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然而,至今僅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依據憲法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外,其他法庭直播仍未有明確法源。」 「依上開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意旨...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通常行政機關在訂子法的時候,會簽法制單位都會確認子法沒有違背母法,結果司法院身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公然違背法律,踐踏立法權,給臉不要臉,真的可以再無恥一點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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