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承出手遭起訴傷害罪|無罪
⚖️【案例分享】明明坦承徒手揮拳,最後竟然無罪?!
最近經手一個蠻特別的傷害案件,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法律上「傷害結果」的認定眉角💡
📌案件背景:
A先生某日在某商旅門口,與一名外籍人士B先生發生口角衝突,過程中A先生確實有徒手揮拳打到B先生臉部這件事,A先生自己也坦承不諱,甚至記憶都不太清楚了😰
乍看之下這案子好像穩輸的?畢竟連監視器都拍到了,被告自己也承認有出手⋯
但問題來了❗️
✅重點一:告訴人根本沒去驗傷!
告訴人在警詢時自己說「因為要回飯店付錢,沒時間去驗傷」、「覺得傷沒那麼嚴重」,全程都沒有提出任何驗傷單或傷勢照片,只是嘴巴說「很痛」而已。
✅重點二:疼痛≠傷害結果!
這是本案的核心攻防重點💥法律上「傷害」必須是造成身體或健康的「確實」損害或不良改變,光是主觀「感覺痛」,並不等於真的有生理機能或身體外形上的損傷喔!
✅重點三:舉證責任在檢方!
檢察官雖然提出被告右手照片,但這只能證明被告出手打人「自己的手」有受傷,卻無法反推告訴人真的因此受有傷害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辯護意見,認定檢方舉證未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依法諭知被告【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刑事案件中「有動作」不代表「有罪」,關鍵在於檢方能否舉證到「確實造成傷害結果」,若證據有疑,依法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罪疑唯輕原則)📖
如果大家遇到類似的傷害案件糾紛,千萬別自己嚇自己,先諮詢專業律師釐清案情,才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正確做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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