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淪詐欺、恐嚇、賭博被告|成功爭取緩刑
🚨提供銀行帳戶給陌生人,小心一夕變成詐欺集團共犯!🚨
最近陳育騰律師處理了一件很典型的「人頭帳戶」案件,跟大家分享一下 ⚖️
📌案情背景:
A先生是某水產行的負責人,因為某些原因,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給了一名陌生網友。沒想到這個帳戶後來竟然被詐騙集團拿去做:
✅ 經營賭博網站的匯款帳戶
✅ 詐欺取財的收款帳戶
✅ 恐嚇取財的贖金帳戶
多名被害人因此匯款受騙,A先生也因此被檢察官依「幫助洗錢」、甚至更嚴重的「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名移送法辦!😱
💡最關鍵的攻防重點來了:
移送併辦意旨原本認定A先生「有從帳戶內提領詐欺贓款」,如果這項指控成立,A先生恐怕就會被認定是「正犯」而非單純的「幫助犯」,刑責天差地遠!
陳育騰律師接手後,仔細檢視全案卷證,發現:
🔍 全案並無任何監視器畫面或提款單據,可以證明是A先生本人提領贓款
🔍 相關證人也證稱「不知道實際提款人是誰」
🔍 卷內完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A先生與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最終法院採納辯護意見,認定A先生僅構成「幫助犯」,而非移送意旨所指的「正犯」,大幅降低了刑責基礎!👍
📝除此之外,陳育騰律師也積極協助A先生:
✔️ 與多位告訴人分別達成「和解」、「調解」
✔️ 全數/部分履行賠償金額,展現悔意
✔️ 於偵審程序中始終坦承犯行,爭取自白減刑
🎉最終判決結果:
➡️ 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依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
➡️ 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
➡️ 緩刑5年!
➡️ 且因無證據證明A先生實際取得或朋分贓款,並未遭宣告沒收任何款項!
💬提醒大家:
千萬不要為了小額報酬、或因為人情壓力,隨便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借給不熟的人使用!一旦被拿去做違法用途,就算你不知情,也很有可能被依「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起訴,甚至被認定是正犯而承擔更重刑責!
如果不幸已經涉入這類案件,第一時間找專業律師協助釐清案情、爭取有利的法律地位,真的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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