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小三遭告誹謗|成功不起訴處分
🔥【真實案例】老公外遇被抓包,PO文抒發情緒竟被告誹謗?最終成功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
某位女士(下稱B女士)發現自己的老公跟另一位女士(下稱A女士)有不正常的男女關係,心情崩潰又氣憤之下,在自己的臉書社群以匿名帳號發了一篇文章抒發情緒,內容提到「這女的超無恥…破壞人家家庭…」等語,並附上A女士的照片(但有做去識別化處理)。
沒想到A女士看到後,直接對B女士提告加重誹謗罪❗️
💡本案關鍵爭點:
1️⃣ B女士所說的「外遇」是不是事實?
2️⃣ 就算是事實,這算不算涉及公共利益?
3️⃣ B女士的發文動機是惡意詆毀,還是單純的情緒抒發?
⚖️陳育騰律師的關鍵辯護策略:
✅【真實性抗辯】
律師團隊在偵訊過程中,成功讓A女士自己承認「我確實有跟她先生在一起」、「我不是她先生外遇唯一對象」等語,直接證明B女士所指摘的內容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有所本的事實陳述!
✅【善意發表言論・非惡意詆毀】
律師主張B女士是因為知悉配偶外遇,情緒受創之下,才在社群網站抒發心情,這種「自曝家醜」的行為模式,恰恰證明她並非蓄意要毀損對方名譽,而是走投無路下的情緒出口。
✅【已做去識別化處理・難以特定對象】
律師特別強調,B女士發文時已將A女士的照片去除臉部識別特徵,客觀上難以讓不特定第三人直接辨識出是在指摘何人,這也是阻卻惡意的重要證據!
📋最終檢察官認定:
「除告訴人片面指訴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律師提醒:
遇到配偶外遇的情況,情緒抒發要小心拿捏分寸,如果不確定自己的發文是否會觸法,一定要諮詢專業律師評估風險,才能在保護自己權益的同時,避免觸犯誹謗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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