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貸款遭詐騙為車手|成功獲判無罪
🎓【真實案例分享】只是想辦個貸款周轉,竟然被當成詐欺共犯起訴?!
A同學當時還是個大三學生 📚,因為手頭有點緊,想辦理信用貸款。結果在網路上聯繫到自稱「速交貸」的貸款業者,對方要求提供個資、雙證件、存摺封面等資料辦理審核。
過程中對方甚至還「貼心提醒」:「絕不事先收費,要求寄提款卡都是詐騙!」讓A同學完全卸下心防 😌
接著業者說要幫他「美化帳戶收入流水」才能順利過件,還煞有其事地拿出一份「合作協議書」,裡面甚至有律師簽章欄位,寫明「乙方(貸款公司)匯入資金作為流水證明,甲方需當日全額提領歸還」等等,看起來超正式!
結果A同學依指示,把一筆一定金額的款項提領後交出去,才發現這筆錢竟然是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騙匯入的贓款!
😱 檢方認為A同學提供帳戶又代為提領,主觀上應該知道可能是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因此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提起公訴!
📌 陳育騰律師接手辯護後,從以下幾個關鍵點切入:
✅ 主觀故意的認定門檻:刑法上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需要行為人「認識並不違背其本意」,光是「輕忽、受騙」不能直接推論有犯意,援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等多則判決意旨。
✅ 詐騙手法的縝密性:詳細呈現整個對話紀錄與「合作協議書」內容,證明對方刻意營造「合法貸款機構」的假象,甚至用「舉報詐騙」話術降低被害人戒心,手法環環相扣。
✅ 被告社會經驗不足:A同學案發時仍是在學學生,僅有打工經驗,對於銀行貸款徵信流程並不熟悉,誤信「美化帳戶」說詞而配合,並非真正認知到這是詐欺贓款。
✅ 區辨「被害」與「幫助犯意」的界線:強調A同學的心態雖然不可取,但與「明知或可得預見是詐欺贓款仍甘冒風險」的洗錢/詐欺不確定故意,仍有本質上的差異。
🏆 最終法院採納辯護意見,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被告『無罪』!
💡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詐騙集團手法越來越細膩,很多人真的是「以為在辦貸款」卻誤觸法網,一旦被以「三人以上詐欺」、「洗錢罪」起訴,動輒面臨重刑,千萬不要輕忽,遇到類似狀況一定要盡快找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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