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車禍遭訴過失傷害,二審維持無罪!

⚖️ 外送員車禍被告過失傷害,一、二審皆判無罪!路權認定是關鍵 🏍️ 最近協助整理到一則很值得分享的交通案件,案情是這樣的~ 📍 案件背景 A先生(外送員)騎機車直行經過路口,對向有一台機車(告訴人)原本要左轉,但因為對向車道塞車,告訴人就「趁隙」從車陣縫隙中搶先左轉,結果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受傷提告過失傷害。 檢察官一路告到二審,認為A先生「無明顯減速」、「行駛在不該行駛的路段」,應該要負過失責任⋯⋯ 但法院怎麼看?🧐 1️⃣ 路權歸屬很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轉彎車應該要「行至路口中心處」才能左轉,而且要「禮讓直行車」。告訴人卻在還沒到路口中心、也沒禮讓直行車的情況下,就搶快左轉,這已經違反交通規則。 2️⃣ 視線遮蔽 ≠ 過失 檢察官質疑A先生「未注意車前狀況」,但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發現:A先生左側有一整排併行車輛擋住視線,根本「不可預見」對向會有車突然從車陣縫隙竄出左轉,這種「無法預見」的突發狀況,依法不能課予過失責任喔! 3️⃣ 鑑定覆議結果也支持 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也認定:被告「無肇事因素」,肇事原因是告訴人違規搶先左轉所致。 🔑 二審爭點整理 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自述有煞車,但勘驗畫面顯示無明顯減速」有矛盾,應該要負過失。但法院審酌後認為: ✅ 被告在路口約1/2處就已經煞車 ✅ 雖未達明顯減速,但已有煞車動作 ✅ 事證已經很明確,不需要再送鑑定 最終上訴駁回,維持無罪判決! 💡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什麼? 🚦 轉彎車一定要「到路口中心」才能轉彎,且要禮讓直行車 🚦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在交通事故中非常關鍵 🚦 鑑定覆議意見也可能推翻初步鑑定結果,別輕易放棄 🚦 「無法預見的突發狀況」在法律上是重要的免責事由 ⚠️ 提醒:本案為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之無罪判決,不等同民事賠償責任自動免除,實務上仍需視個案情況分別處理,且本案判決是否確定,仍以法院公告為準。 如果你也遇到交通事故涉訟,不管是被告還是告訴人,建議都要盡快諮詢專業律師,釐清路權歸屬與蒐證方向,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板橋律師推薦 #陳育騰律師 #台北律師推薦 #車禍過失傷害 #交通事故律師 #路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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