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給朋友卻被控詐欺洗錢|成功不起訴
💬 分享一個關於「人頭帳戶」的真實案例(已去識別化處理)
A先生有位認識多年的朋友,說要投資餐廳項目,請A先生提供自己的郵局帳戶供款項匯入。沒想到朋友後來反悔不投資,請A先生把帳戶裡的錢領出來還給對方,A先生基於朋友間的信任,就照做了。
⚠️ 沒想到事情演變成:
這筆款項其實是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騙被害人匯入A先生帳戶的詐騙贓款!A先生因此被依「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移送偵辦。
😰 A先生當下非常徬徨——明明只是借帳戶給朋友,怎麼會被認定涉入詐欺集團?
🔍 陳育騰律師的辯護重點整理:
✅ 釐清主觀犯意:強調A先生提供帳戶是基於「同袍友誼間的信賴關係」,是為了協助朋友投資,並非明知或可得而知將用於詐欺
✅ 舉證人證詞:透過證人證述,還原當時朋友表示要投資、後又反悔要求還款的經過,核與A先生所辯情節相符
✅ 援引實務見解:主張「家人或親友間基於親情及彼此情誼,將自己金融帳戶借予他方使用,實非罕見」,況借用帳戶原因甚多,不能僅憑提供帳戶一事,遽認有詐欺、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 把握無罪推定原則:強調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認定犯罪事實須有積極證據,證據不足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 最終結果:
檢察官認為本件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涉犯報告意旨之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 提醒大家:
「幫忙領錢、借帳戶」看似小事,但在詐欺案件氾濫的現在,很可能讓自己捲入刑事責任風險中!如果不慎被列為被告,務必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主觀犯意、整理有利證據,才能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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