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筆戰互嗆誰是先生事?妨害名譽+違反個資法雙重控告,律師助攻獲不起訴處分!
💬 臉書帳號匿名互嗆,竟然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來聊聊這起「妨害名譽+個資法」案件 ⚖️
🔍 案情簡述(已將當事人姓名、帳號等資訊全部匿名處理):
A小姐與告訴人B女士因先前另案訴訟而結怨,雙方在臉書社團以不同匿名帳號互相發文攻擊,內容涉及婚姻狀況、職場、外型等私人話題,甚至貼出對方照片、姓名等個資。
B女士提告A小姐涉嫌:
📌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法蒐集利用個資」
A小姐則委任 #陳育騰律師 擔任辯護人,全案最終獲得檢察官 ✅ 不起訴處分 ✅
⚡️ 本案關鍵攻防重點:
1️⃣ 【帳號關聯性舉證】
律師團隊協助整理多組匿名帳號的互動紀錄、訊息往來、頭貼照片比對,成功論證對方才是先以多個小號攻擊當事人的一方,動搖「單方被害」的指控基礎。
2️⃣ 【言論動機脈絡化】
透過時間序列還原,證明當事人的發文是「回應攻擊、表達意見、抒發情緒」,而非主動惡意散布謠言,削弱加重誹謗罪的「意圖散布於眾」要件。
3️⃣ 【個資合法性抗辯】
針對個資法指控,主張所引用資訊多為公開可查詢資料(如媒體報導、公開搜尋結果),且已將臉部特徵做模糊處理,符合個資處理法第19條第3款「合法蒐集、處理個資」之例外規定。
4️⃣ 【證據不足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之原則,說服檢察官認定本案缺乏足夠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具備誹謗及違反個資法之犯意。
📢 律師小提醒:
網路筆戰看似一時氣話,但只要涉及公開張貼他人姓名、照片、個資,就有可能觸犯 #妨害名譽 或 #個人資料保護法,建議遇到糾紛「先保留證據、再諮詢律師」,千萬別自己上網對罵留下把柄!
✅ 若您也遇到類似的網路言論糾紛、臉書互嗆被告、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或正在偵查中案件,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釐清證據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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