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案不起訴處分|陳育騰律師解析:單一指訴為何不足以認定犯罪?
⚖️ 被控強制性交卻不起訴?來看看證據攻防的關鍵 📌
最近看到一份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案情是這樣的:
👤 A男與告訴人B女是網友,雙方相約見面後,B女事後提告指控A男違反其意願發生性行為,涉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這類「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是「一對一」的各說各話局面,到底檢察官是怎麼認定的呢?🔍
✅ 重點一:驗傷結果無明顯傷痕
告訴人事後驗傷,報告顯示陰部「無明顯傷痕」,這與一般強制性交案件常見的身體反抗痕跡有所出入。
✅ 重點二:案發後的對話紀錄是關鍵證據 💬
檢察官調閱雙方LINE對話發現:
▪️ 案發後告訴人並未立即提及「遭強制性交」一事
▪️ 反而多次向被告「催促給付車錢」
▪️ 甚至說出「說好的結果又這樣」、「我怎麼相信你是要認真跟我在一起的人」等語
這些對話內容,與遭受性侵害後的被害人反應,出現明顯落差 🤔
✅ 重點三: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認定犯罪事實須有積極證據,若證據不足以認定不利於被告的事實,就應該為有利被告的認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也明確指出:告訴人的指訴仍須其他證據佐證,不能單憑指訴就認定被告有罪。
📣 檢察官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 這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不論是告訴人或被告角色),證據的完整蒐集與對話紀錄的保存非常重要!案發後的通訊紀錄、就醫驗傷資料,往往是影響偵查結果的關鍵。
身為被告一方,若面臨類似指控,第一時間委任熟悉刑事偵查程序的律師,協助梳理證據、釐清時序脈絡,爭取有利的偵查方向,是相當重要的訴訟策略。
⚠️ 提醒: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判決,且本案告訴人仍可在十日內聲請再議,程序尚未確定,實際結果仍待後續程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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