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經營權案未來法律戰的攻防重點
龍邦搶泰山經營權的年度大戲越演越烈,從股市、法院打到各大報和臉書。持股水位已經快要過半的龍邦搶下經營權,看來只是遲早的事。而將來搶下經營權(董事會多數席次)的龍邦,要取回全家18%股權,實在困難重重(關於全家股權能否取回的攻防重點請見留言處連結)。在這個情形下,若泰山原本的公司派沒辦法和龍邦談成一個可接受的方案,龍邦上台後,非常可能會對泰山的舊執政者進行一連串的清算。
而這個「清算」要怎麼做呢?
龍邦這陣子不斷主張泰山經營階層賤賣全家股份。可以想見會以泰山董事「賤賣」全家股權,造成公司受有重大損害為主軸,進行民事、刑事責任的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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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依公司法第23條向董事請求損害賠償
董事是受公司委託,要為公司好好經營事業,幫公司賺錢的人,與公司之間有「受託關係」。如果董事賤賣公司資產,就是 #違反公司法第23條的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y,又稱忠實義務)。
依照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如果董事違反忠實義務導致公司受到損害,董事就要對公司受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公司因為資產遭到「賤賣」所受到的損害,就是 實際出售價格 和 合理價格 之間的 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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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
同樣是「賤賣公司財產」,在中小企業裡是用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最高刑期5年。而在泰山這種上市櫃公司,如果公司損害超過500萬元,就是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的非常規交易罪,最低刑期7年。
兩者的輕重是天差地遠。因此,身上如果有一筆「非常規交易罪」的刑事案件,壓力是遠超過「背信罪」的。
而構成非常規交易罪的兩大重點,就在於「#決策不符合營業常規」以及「#致公司受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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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重點
民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雖然看似不同,但攻防重點不外乎就是兩件事:
1. 決策是否符合程序
2. 出售的時機對象及價格是否合理
賣全家股權,當然需要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公司內規(公司的取處準則及各項重大交易的內控規定),龍邦勢必會 去抓交易程序不合規的地方出來打。舉例而言,就是去找「是否應取得鑑價報告而未取得鑑價報告」、「出具鑑價報告的單位如何選擇、是否具有公信力」、「是否應比價而未比價」等可能的瑕疵。
全家股權交易做的如此緊急,決策過程勢必有較為倉促之處。因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公司內部單位的「討論嚴謹程度」,也會成為被檢視的重點。如何呈現 「重大交易卻草率決策」,應會是龍邦律師團的重要功課。
更重要的就是「如何證明賤賣」,龍邦已經多次表示全家股價過去長期在260元以上,加上因鉅額股份產生的「溢價」,應該可以賣到更高,泰山卻以每股187元「跳樓大拍賣」; 如果能證實泰山可以輕易賣到顯然高於187元的價格,那民刑事責任成立的可能性將大增。至於證明的方法,大家可以自己想,在留言區討論說不定會釣出我的進階攻防策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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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經營權之戰,不僅是像我這種經營權律師的學習寶庫,更是企業主可以用來 #提升決策合規性 及瞭解Crown Jewel Defense 防禦策略風險 的「好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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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山經營權爭奪系列分析
第一集:泰山公司派策略解析
第二集:賣全家股權需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
第三集:未來法律戰可能的攻防重點工商時報名家評論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