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外來種?】🎣公園內鱷雀鱔遭違規垂釣,可能面臨哪些法律問題?4大重點一次看

近期,臺北市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內一尾生活多年的鱷雀鱔,遭民眾以「移除外來種」為由擅自釣走,甚至帶離公園後料理,引發不少居民惋惜與不滿。 部分民眾認為,鱷雀鱔並非臺灣原生物種,可能影響本土生態,因此將其移除未必有錯; 但也有人質疑,該尾鱷雀鱔已在封閉式公園水池內生活多年,甚至被附近居民視為公園內的特殊存在,擅自釣走是否仍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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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即使動物屬於外來物種,也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自行捕捉、帶走或食用。外來種管理仍應由主管機關依照物種、棲息環境及生態風險進行評估,民眾也必須遵守公園內原有的管理規範。 本文將帶您一次了解以下問題: ◾公園內出現外來物種,可以自行移除嗎? ◾公園內告示牌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違規垂釣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是否有義務移除所有外來種? 🔴一、公園內出現外來物種,可以擅自移除嗎?🔴 即使是外來物種,是否需要移除、如何移除,仍應回到具體環境判斷。一般民眾若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園內捕捉、帶走或處理動物,仍可能違反公園管理規範。 1️⃣外來種不一定就是外來入侵種 討論外來物種時,應先區分「外來種」與「外來入侵種」。 所謂外來種,是指原本並非自然分布於臺灣,因人為引進、棄養、逸失或其他因素而出現在臺灣的物種。 至於外來入侵種,則是指外來物種進入新的環境後,因繁殖、擴散或競爭能力較強,可能對本土生態、農業、經濟或公共安全造成明顯危害。 👉某種動物屬於外來種,不代表牠在任何場所都會造成相同程度的生態危害,也不代表一般民眾可以自行決定如何處理。 2️⃣是否需要移除,應由主管機關依具體環境評估 以本案為例,依媒體報導,公園管理機關表示,該尾鱷雀鱔生活在人工封閉式水池內,並無大量繁殖或向外擴散的疑慮,因此過去並未將其列為優先移除對象。 這也反映出,外來種管理並非只有「全面移除」或「完全不處理」兩種選項。主管機關通常仍須綜合考量: 🔸該物種是否具有繁殖能力 🔸棲息水域是否與天然水系相通 🔸是否可能向外擴散 🔸是否會捕食或排擠原生物種 🔸是否已對生態環境造成實際危害 🔸採取移除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動物福利要求 📢民眾若發現疑似外來物種,可以通知公園管理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評估處理,但不宜自行捕捉、移除或帶走。 3️⃣即使認為自己是在「清除外來種」,仍須遵守公園規範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市政府公告指定地點外,不得在公園水池或湖泊內從事網魚、釣魚、銼魚、划船或其他污染水質、傷害動植物的行為。 👉在臺北市公園水池內釣魚,原則上即屬禁止行為。行為人不能僅以「移除外來種」、「維護生態」或「水池內的魚沒有人飼養」為由,排除公園管理規範的適用。 🔴二、公園內告示牌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許多公園會設置「禁止釣魚」、「禁止餵食」、「禁止進入水域」或「禁止攀折花木」等告示牌。 不過,告示牌的法律效果不能一概而論,仍要進一步區分,究竟是告示牌本身創設了義務,還是法律或自治條例原本就已經明文禁止? 1️⃣本案的禁釣義務,直接來自自治條例 就臺北市公園內的禁釣規定而言,法律依據並非單純來自現場告示牌,而是《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 🔺即使現場沒有設置告示牌,也不代表民眾可以任意垂釣。告示牌在此主要具有提醒及告知功能,讓民眾更容易了解公園內的使用規則。 此外,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若要對民眾裁處罰鍰,原則上仍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的明文依據。行政機關不能僅憑自行張貼的告示牌,就任意創設罰鍰。 2️⃣什麼是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公法上的具體事件,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例如,主管機關認定某位民眾違規垂釣,並向該名民眾裁處罰鍰,就是常見的行政處分。 此類行政處分通常會有特定相對人,例如罰單上會記載受處罰者的姓名、違規事實、法律依據及罰鍰金額。 3️⃣什麼是一般處分? 有些行政措施雖然不是針對特定姓名的人,但仍會對一定範圍內的民眾產生法律效果,此時可能屬於「一般處分」。 一般處分常見的類型包括: 🔸對人的一般處分 行政機關雖然沒有逐一列出每位受規範者的姓名,但可以透過一般特徵確定適用對象。 例如,主管機關因舉辦大型活動,公告特定期間內進入管制區域的民眾均須遵守動線限制。 🔸對物的一般處分 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公共設施或公物的使用方式作成限制。 例如,管理機關因設施維修,公告特定公園區域暫停開放;或因安全考量,限制特定水域的使用時間及活動範圍。 這類措施雖然不是針對特定個人,但所有使用該公共設施的民眾都會受到規範,因此可能構成對物的一般處分。 4️⃣公園內的告示牌,不一定都是一般處分 公園內設置的告示牌是否屬於一般處分,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告示牌只是重申法律或自治條例原本已經明定的規則,例如「公園水池禁止釣魚」,通常主要具有提醒及告知功能。 但如果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授權,針對特定公園、特定區域或特定期間另行作成限制,並透過公告或告示牌對外發布,例如「施工期間禁止進入」或「特定水域暫停開放」,則較可能涉及一般處分。 👉判斷告示牌的法律效果時,仍應檢視其法律依據、規範內容、公告方式,以及主管機關是否有作成該項限制的權限。 🔴三、違規垂釣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1️⃣違反公園管理規定,可能面臨1,200元至6,000元罰鍰 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1條第1項第2款禁釣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依媒體報導,臺北市政府表示,將針對本案涉事者各裁處新臺幣 3,600 元罰鍰。最終裁罰結果,仍應以主管機關正式作成的裁處書為準。 2️⃣罰鍰金額,不等於主管機關認為動物只值這些錢 本案引發討論後,有民眾質疑:「在公園內生活多年的動物被帶走,為什麼只罰 3,600 元?」 但行政罰鍰並不是主管機關對該尾鱷雀鱔進行「價值鑑定」後所決定的賠償金額。 罰鍰的目的,是針對違反公園管理規範的行為加以裁罰,藉此維護公共設施、公園秩序及水域環境。裁罰金額則須依自治條例規定的範圍處理。 至於該尾鱷雀鱔是否具有特殊價值、主管機關或其他人是否另有損害,以及能否請求民事賠償,則屬於不同層次的問題,不能與行政罰鍰混為一談。 3️⃣是否涉及竊盜罪,仍須視所有權歸屬判斷 擅自釣走公園內的魚是否涉及竊盜罪,仍須先確認該尾魚是否屬於他人所有。 本案中的鱷雀鱔長期生活於公園管理機關管理的封閉式水池內,是否已有特定所有權人或管領關係,仍須依具體事證判斷。 不過,即使魚的所有權歸屬尚不明確,也不代表民眾可以任意捕捉,因為公園內仍有禁止釣魚的管理規範。 4️⃣是否涉及動物保護法,也要視具體情況判斷 魚類並非當然排除《動物保護法》的適用。 但本案是否涉及《動物保護法》,仍須視該尾鱷雀鱔是否屬於人為飼養或管領的動物,以及實際捕捉、處理及料理方式而定。 因此,在事證尚未完整前,不宜直接認定行為人必然違反《動物保護法》。 🔴四、國家機關是否有義務移除所有外來種?🔴 外來種是否需要由主管機關立即移除,不能只看牠是不是臺灣原生物種,而應回到具體個案判斷。若該物種確實有影響本土生態或動植物棲息環境的疑慮,主管機關固然可以依法採取必要處置;但並非所有外來種,都當然必須被立即移除。 1️⃣主管機關可以依生態風險採取必要處置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4條規定,逸失或生存於野外的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果有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主管機關可以採取必要處置。 但條文並不是要求主管機關只要發現外來物種,就必須立即移除。是否需要捕捉、移置、收容或採取其他措施,仍應依物種特性、棲息環境及向外擴散風險進行評估。 因此,外來種管理應由主管機關依具體情況判斷,而不是由一般民眾自行決定是否捕捉或處理。 2️⃣民眾認為主管機關處理不當,可以提出通報或陳情 如果民眾認為主管機關未妥善處理特定外來物種,可以透過通報、陳情或向地方民意代表反映等方式,要求主管機關說明管理政策。 但在主管機關作成評估前,民眾仍不宜自行捕捉、帶走或宰殺公園內的動物,否則可能衍生行政裁罰、民事責任甚至刑事爭議。 🟡常見 Q&A🟡 ❓Q1:公園水池裡的魚看起來沒有人養,為什麼不能釣走? >> 公園水池雖然不是私人魚池,但仍屬於公園管理範圍,民眾能不能釣魚、捕魚或帶走水池內的生物,仍要依公園管理規定判斷。 以臺北市公園為例,除非是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地點,否則原則上不得在公園水池或湖泊內釣魚、網魚或從事傷害動植物的行為。因此,即使民眾認為水池內的魚「沒有人養」或「屬於外來種」,也不代表可以自行捕捉或帶走。 ❓Q2:公園裡沒有看到禁止釣魚告示牌,還是可能被處罰嗎? >> 告示牌通常是提醒民眾注意公園使用規則,但它不是唯一的法律依據。 在臺北市公園水池內禁止釣魚,主要依據是《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不是單靠現場告示牌。因此,即使民眾主張自己沒有看到告示牌,也不當然代表可以自由垂釣。實際上是否裁罰,仍會由主管機關依現場情況、行為態樣及相關證據判斷。 ❓Q3:罰鍰只有幾千元,是否代表法律不重視這隻動物? >> 罰鍰金額反映的是自治條例對「違反公園管理規定」所設定的處罰範圍,不是這隻鱷雀鱔本身的價值。 也就是說,行政罰鍰並不是在替該尾鱷雀鱔估價,更不是說這隻動物只值幾千元。如果另外涉及財產損害、動物保護或其他法律爭議,仍可能依具體事證另外判斷。 ❓Q4:主管機關沒有馬上移除外來種,民眾可以自己處理嗎? >> 外來種管理不能直接簡化成❌「主管機關沒處理,所以民眾可以自己處理」❌ 是否移除外來種,通常需要評估牠是否具有繁殖、擴散或危害生態的風險。尤其如果動物位於公園、河川或其他公共區域,還會涉及該場所原有的使用規範。 民眾若認為主管機關處理不當,可以通報、陳情或要求主管機關說明管理政策;但自行捕捉、帶走或宰殺,反而可能讓原本的生態問題變成法律責任問題。 🔵結語|外來物種可能危害生態,但切勿自行處理🔵 🐟外來種確實可能對臺灣生態造成影響,但外來種管理仍應建立在科學評估、法律程序及適當處置方式之上。 民眾若在公園、河川或其他公共區域發現疑似外來物種,建議先通知主管機關處理,而不是自行捕捉、帶走或宰殺。否則,即使原本是出於「維護生態」的想法,也可能因違反公園規範、處理方式不當或涉及他人財產,而面臨行政裁罰、民事責任甚至刑事爭議。 ⚖️【証信法律事務所】具有行政、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經驗。如果您遇到類似法律問題,歡迎透過官方 LINE 或來電諮詢,由專人協助您進一步評估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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