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貓的讀語:一起讀柯文哲案法院的新聞稿

完整的判決書還沒出來,但是新聞稿已經出來了 柯文哲案的法院新聞稿如下,完成度很高,基本上可以當成小判決書來看了:
案件一 京華城案 柯文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 應曉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4年 沈慶京行賄柯文哲與應曉薇,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0年 黃景茂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年6月 彭振聲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邵琇珮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 分為收錢跟違法給予容積獎勵的部分 收錢的部分,法院認為的: 柯文哲於109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與沈慶京、朱亞虎就京華城容積一案會面洽談,朱亞虎在室外,不知道談話內容,只知道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因此法院認為會談結果對其具有正面意義。此後市府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朝有利於沈慶京之方向推動,顯示會談結果已轉化為具體行政作為,因此可以推知雙方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形成可得推悉之「默示對價合意」,並進而達成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 此後沈慶京透過威京集團7名員工,各別捐獻政治獻金30萬元,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給付210萬元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再由朱亞虎以手機傳送已經捐款訊息給李文宗,並獲李文宗回覆「長輩友人涓涓襄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謝謝您,弟文宗」,表示柯文哲知悉並收受上開210萬元。 這就是法院認為柯文哲貪汙受賄的全部內容了,眾所周知貪污罪要行賄與受賄方有對價關係才能成立,然而本案無法證明沈慶京與柯文哲有明確的對價關係(沒有錄音、沒有證人、沒有聊天紀錄),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的對價關係是「默示對價合意」,雙方是默示的貪污受賄,因為他們不知道聊完什麼之後就捐了錢,然後就把都市計畫送交審議了,所以是貪汙。 「默示對價合意」這個概念可能有點難懂,簡單來說法院認為對價關係不只有明示的,也有默示的,過去這個概念曾經用在台西鄉公所弊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刑事判決,受賄方用手勢向行賄方暗示120萬元賄賂)、警察配合詐保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刑事判決,循往例一張交通事故證明文件16000元),然而這些案件儘管是暗示,卻也都多少有其他足以得知對價數額的直接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刑事判決也認為「行為之際,必須具體、明確,足以辨識其雙方所欲交換之對價為何」,然而本案卻不知道雙方實際要交換的對價究竟是多少,只從沈慶京捐了210萬的政治獻金、柯文哲裁示京華城送都審兩個狀況證據,跟朱亞虎「老闆含笑而出」的證詞就認定雙方有對價關係,210萬是賄賂款項,之間的對價過程完全沒交代,看來只要交換眼神,憑藉著彼此的情感悸動就可以達成行賄受賄的合意,也就是「這杯水想要賄賂我」。 至於綠營天花亂墜的小沈1500,沒其他證據補強,而缺乏證明力,不成立犯罪。 違法給予容積獎勵的部分,法院認為的: 柯文哲明知沈慶京的陳情內容已提訴願遭內政部駁回,依照規定訴訟繫屬中只要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就好,卻以市長權力裁示將京華城公司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在這之後柯文哲明知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所載容積獎勵內容違法,仍然逐層簽呈核章,由柯文哲決行而使都計草案送入公告公開展覽程序。 也就是說都委會確實是合議制,獎勵要不要給也不是柯文哲自己能決定的,但是柯文哲把陳情案送給都委會,還送去公展就是犯罪,圖利罪的部分在於柯文哲、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等官員明知本案違法而繼續讓它走流程上。 個人比較奇怪的是,如果公務員自身有實質審查都市計畫變更合法性的責任,那麼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表決的意義在哪裡?公務員在這之前先把關了,覺得有問題就擋下來不給過,那不就只要公務員覺得有問題通通有義務先擋下來,都計委就不能審了?那這還合乎都市計畫由委員會審議的制度設計目的嗎? 案件二 政治獻金案 第一部分的600萬裏金 柯文哲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 111年周王美文捐贈200萬、謝國樑之母捐贈200萬元、林命群捐贈200萬元給民眾黨,他們都是把錢交付給柯文哲,收款後柯文哲迄今仍未將之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亦未向監察院申報 第二部分的木可公司 柯文哲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李文宗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李文娟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 法官認為政治獻金是公益,候選人對該財產僅具有依法管理及使用之權限,而不具有完整之私法上自由處分權。就候選人個人而言,政治獻金與其個人私人可自由處分、不受限制之財產有別,因此於刑法評價上仍具有「他人性」,因此政治獻金不放在專戶裡,就是侵占他人之物,而構成公益侵占。 肖像權部分 柯文哲與木可公司簽立「肖像權暨著作財產授權同意書」約定將柯文哲之肖像權(包含照片、聲音及動態像)全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柯文哲宣布參選總統後,木可公司與柯文哲競選總部簽立「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文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競選總部再將肖像權金額支付予木可公司。 這部分我覺得柯文哲真的有問題啦,選舉就是推銷老臉的行為,哪有人還跟幫你推銷老臉的人收取老臉授權費的。 銷售周邊部分 另外所有木可公司的銷售周邊商品所得、KP SHOW演唱會的所得都被法院認為是政治獻金,公司銷售周邊商品、辦活動都是侵吞政治獻金的公益侵占行為,因此違法。 也就是說,這個判決如果形成穩定見解,對未來擬參選人的影響就是不能「銷售」競選周邊小物,只能用捐贈政治獻金的回饋品作為小物的形式,也就是說只要是所有用於政治人物身上的錢都是政治獻金,以後政治人物自己擺攤賣東西把錢收到自己口袋都違法,那很嚴格了。 案件三 眾望基金會案 柯文哲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李文宗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柯文哲、李文宗讓眾望基金會請的員工處理柯文哲的選務,但是由基金會出資聘請員工,本質上是侵吞基金會的資產,員工的工資總計827萬1,095元,所以是挪用款項的背信行為。 這個判決對未來政治人物的影響就是不能用基金會的錢辦自己的政治事務活動,也不能叫基金會的員工處理自己的政治活動事務,影響最大的應該是政黨派閥的基金會,以後不能用來處理派閥活動了。 最後,柯文哲收受賄賂13年、公益侵占2年、共同公益侵占3年6月、背信2年6月,數罪併罰,一審定應執行刑17年。柯文哲關進去的時候可以往土裡埋一隻蟬,等柯文哲出來的時候蟬就會在樹上鳴叫了。 總之我覺得這個判決在論證對價關係的時候,並沒有達到嚴格證明的程度,對於公務員在收到都市計畫申請案時到底該怎麼處理、選舉時銷售周邊所得的定性,以及基金會員工能不能處理政治活動事務的部分或許也有爭議,應該要而且有必要上訴
megapx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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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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