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界八點檔】故意害別人家的母狗懷孕了,被告會成立嗎?
前幾天,看到一篇有意思的文章(狗界八點檔?)。
討論連結:
有網友說:自己家的阿嬤A跟別人家的阿嬤B,因覬覦阿嬤C的漂亮母狗,聯手起來帶著阿嬤B家的公狗,上了阿嬤C的母狗,母狗因此懷孕生下四隻小狗,阿嬤A、B也因此分到兩隻漂亮的小狗。
只是後來阿嬤C留著的2隻小狗以及母狗都陸續去世,本來以為事情就這樣了...沒想到阿嬤B因為欠阿嬤C買菜錢,被阿嬤C追討一個不爽就把事情全講出來,現在阿嬤C表明要阿嬤A、B還狗,還要告阿嬤A、B,原PO擔心因此上來問「這樣有可能成立嗎?」
(非當事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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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案例滿眼熟的,讓人想到這則81年的司法院研討會:▋法律問題:大明飼有名犬一隻,因將出國旅遊,為期一年,乃託某阿華代為照料,阿華見該名犬為稀有名種,並攜之與他人之母犬交配,以收取費用入己。
阿華之所為,是犯: (大明) 背信罪 (阿華) 不為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二十五號)
→大明認為:這是背信罪。
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背信罪。
阿華受自己之託,在自己出國期間,為自己看管該名犬。阿華卻以之與他人之同種異性名犬交配謀利,除本身獲取利益外,另因之而使該稀有品種之名犬繁衍過廣,破壞其市場之稀有性,所謂物以稀為貴,因此市場供應一多,則其價值必將減低,有損害自己之利益。故應認阿華之行為構成背信罪。
→阿華認為:這不為罪。
按事有終始,物有陰陽,該名犬與他犬交配,乃其邊際價值之一部,即該名犬之精子雖是稀品,惟若未使之有正常之疏洩,則將因自然代謝而消失,且有違物之自然性。自己之舉,有助該名犬身心發育之平衡,至獲取利益,乃邊際效益,雖歸於阿華,亦難認違法,應認不違大明之付託。故應見合社會相當性,大明不為罪。
▋審查意見:應視"委任契約的內容"而定,如契約規定不得與他犬交配而違反,可從大明說;否則僅生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應交付於委任人之民事問題自不成立犯罪,結論如阿華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研討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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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今天這則討論是母狗,跟研討會的公狗有些許不同,加上阿嬤C一直表示不希望母狗懷孕(但卻沒做絕育),這樣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一、刑事責任部分:可能的刑事罪名例如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但讓母狗懷孕要說這是毀棄、損壞他人物品到致令不堪用?恐怕光是因果關係的建立就有難度。
雖然母狗後來真的過世了,只是也間隔了2年多,告毀損罪成立的可能性真的不大,除非能證明懷孕確實導致母狗壽命減少。
另外一條可能罪名則是侵入住居。只是看網友敘述,母狗是養在阿嬤C家門口,且阿嬤A、B可以隨意開啟籠子,是不是有侵入阿嬤C住居這點存疑。
假設有侵入阿嬤C住居,那就有可能成立,只是告訴期間是從阿嬤C知道阿嬤A、B侵入後起算6個月,若6個月內沒有提告,就不能再提。
二、民事責任部分:至於能否要回兩隻小狗呢?
畢竟阿嬤C早在8年前就已經贈與給了阿嬤A、B,而贈與並交付後,贈與人想要要回贈與物,得要有民法第416條規定的情形來撤銷贈與,分別是:
1.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阿嬤A、B若有侵入住居的行為,就算阿嬤C沒有提告刑事,也可以藉這個罪名撤銷對阿嬤A、B的贈與要求返還;只是阿嬤C要在知道阿嬤A、B侵入的事實後,一年內提起,否則撤銷權就會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
三、行政責任部分:
其實私自繁殖寵物狗,會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27條,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是可以裁罰公狗跟母狗的飼主,阿嬤C還會因為沒有幫母狗絕育而被裁罰,算是一記七傷拳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