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時事看羈押原因、羈押原因消滅、羈押必要性,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押有次數限制嗎?|時事看法律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為了提高京華城容積率,涉嫌賄賂相關人員,8月30日遭收押,截至9/13日2度傳出身體不適就醫的情況。對此,沈慶京的辯護律師越方如晚間至北院遞狀聲請交保,指稱沈慶京狀況不好,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
  沈慶京的律師聲請具保停押是什麼?不是抗告都被駁回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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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藉著時事來法普一下什麼是羈押原因、羈押原因消滅、羈押必要性、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押是否有次數限制吧! - - - - - - - - 當被告被法院裁定羈押後,被告方可以在羈押裁定宣示後的翌日起,10日內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而沈慶京的委任律師雖然早早就提出了抗告,但高院也很快在9/6就駁回了沈的抗告。   ▎那為什麼現在沈的律師又說要聲請具保停押?   大家之所以很在意羈押裁定,是因為會把人給關起來,在一定期間內限制人身自由,而要除去這個效果,並不是只有對羈押裁定抗告一途。 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2種可以例外提前解除人身自由限制的救濟途徑: 一、在裁定羈押後,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羈押原因是指什麼?   沈慶京之所以被羈押(也就是其羈押原因),是因為沈慶京被帶走前,已經跑到逃生梯而非搭電梯有逃亡之虞,加上沈慶京被訊問時,仍堅稱公司帳上的4500萬是給應曉薇協會的慈善捐款,應曉薇、吳順民也都否認收賄事實,恐有串證、滅證之嫌,又因為涉犯是違背職務行賄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三款羈押事由,而裁定收押禁見。   💬羈押原因消滅又是指什麼?   但如果沈慶京在被羈押後,主動與檢方配合,將實際案情全盤托出,經檢察官查證屬實,除了可以適用貪汙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中減刑兩次規定外,還可以主張羈押原因:也就是串證、滅證的危險已經消滅,且經減刑後沈逃亡的動機將大幅減少,已無逃亡之虞,來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 而實務上,若真的沈慶京主動合作,這時甚至會是檢察官主動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這就篤定會放人(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這也是押人取供最厲害的地方,利用囚徒困境的心理戰來讓犯人窩裡反。   💬還有其他羈押原因消滅的例子嗎?   當然羈押原因是否消滅還是要看個案來判斷,有時候因為所有關係人都被傳喚問完,證物也都被扣押在案,被告也已經自白認罪,被告方也可以此為由來向法院聲請撤銷放人,只是通常這時候因為偵查不公開的關係,被告方根本無從得知檢方到底有沒有問完所有關係人,檢方只要一句還有人事物尚待調查,聲請就有可能會被駁回。   二、在裁定羈押後,雖然羈押原因還在,但由於裁定後因一些情況而欠缺羈押必要性,來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   💬什麼是羈押必要性?   羈押原因上面有說過,在沈慶京案中就是因為涉犯行賄重罪,又有逃亡及串證、滅證之虞。 而羈押必要性,則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法院要考量,這些逃亡、串證、滅證的風險,能不能有其他替代手段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有效預防? 如果法院認為有,那就應該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來替代羈押,也就是審查到底沒有必要把人關進去?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告月收只有3萬且負債累累,法院如果命被告10萬具保並限制住居就可以避免其逃亡,這種狀況就是欠缺羈押必要性不應羈押。   基於人道考量,被告方有下列情形只要提出聲請法院就一定要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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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所犯是輕罪且非累犯亦無預防性羈押之必要者、懷孕5個月以上或生產後還未滿2個月者或患病情況嚴重,需要保外治療者,這些情形只要被告有聲請法院就要准。   而沈慶京的律師要聲請具保停押的理由,就是要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的保外就醫,不過如果沈的病情利用看守所內的醫療系統或戒護就醫的機制就能應付時,這樣的聲請還是會被駁回。   💬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押有次數限制嗎?   只要還在羈押中,基於對人權的保障,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押就沒有次數限制,唯一的限制就是被告的銀彈。 如當年趙建銘案,趙建銘的辯護人顧立雄、陳峰富,就負責一直想理由幫趙建銘提出聲請,就算聲請理由類似也沒問題,法院仍有義務要做出裁定,只是如果都照抄,那法院也只是照抄上次裁定理由駁回而已。 相關主題文章: (關於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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