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器官可以捐贈嗎?關於死刑犯的器官捐贈問題

2025/1/16,殺害前女友與其母親的死刑犯黃麟凱於當日晚間槍決。 不過,新聞社群下就有許多鄉民就在講:「死刑犯的器官應該要捐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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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台灣執行死刑槍決,其實是可以詢問死刑犯意願,並親自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再經由死刑犯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書面同意後,就可以做器官捐贈(民國79年10月24日修正後之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第2項)。 所以這過程並不是像鄉民所說的強制捐贈那樣。 過往有做過這類捐贈的死刑犯非常多,像是白曉燕命案的凶手陳進興就有捐出自己的心臟,因此救活了一個年輕人。 不過,畢竟是死刑犯的器官,也曾發生過病患不願意使用惡名昭彰死刑犯的肺臟(陳進興的肺臟)而來不急醫治就去世的例子。 醫界也引用2008年的伊斯坦堡宣言,認為死刑犯的器官捐贈,有違反醫療倫理的疑慮。 主要原因在於:雖然依照法務部的執行死刑規則,若死刑犯同意器官捐贈,槍決時就不是朝著心臟開槍而是對著頭部太陽穴開槍,但這作法並不能保證就會讓死刑犯當場腦死,加上為了爭取器官移植的時間,也沒辦法做神經醫學檢查確保符合醫學意義上的腦死。 所以死刑犯槍決後仍有機率到院時仍活著,剩下的處決就變成由摘除器官的醫生執行,顯然不符合死亡者捐贈的法則。 加上國際上先進國家也沒有允許使用死刑犯器官移植的立法例,因此在2015年9月,修改了《器官移植作業準則》禁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做器官移植,法務部也在2020年跟進修改了執行死刑規則,把原本第2條第2項的規定刪除,所以從2015年以後槍決的死刑犯,都沒有機會再做器官捐贈。 對於這個議題,個人想問大家幾個問題: 1.如果你是需要器官移植的人,你會願意接受死刑犯的器官嗎?或是希望先了解死刑犯的犯行後再決定? 2.如果你是負責執行器官摘除的醫生,你會因為死刑犯沒有死透,而暫停或終止器官摘除手術嗎?或是器官摘除後查看記錄才發現死刑犯本來沒有死透,是自己的器官摘除手術讓他死亡,這樣會不會影響到你以後做這類手術的意願? 3. 如果你是受害人家屬,會介意兇手的器官,仍在別人身體裡正常運作嗎?   4.如果你是死刑犯本人,會想做器官捐贈嗎?若是想做,你會好好保養自己的器官嗎? 歡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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