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離婚更容易?贍養費更好拿?談行政院的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

行政院2/20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其中新增贍養費相關規定,未來離婚後,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不過對於小孩扶養費則不在此限。 新聞連結:
行政院草案連結:
  ⚠️這邊先說明一下:這還只是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還沒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不是現行有效的法律。 雖然現在民法第1057條有規定贍養費的要件,也就是(1)因判決離婚+(2)因此生活陷於困難,且(3)自己是無過失的一方才能依法請求。 而這樣的要件,此次修正草案把她放寬了,只要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或是離婚時就業能力、機會減損、減少,都可以請求贍養費,也就是只保留了(2)生活陷於困難即可。 這是為什麼呢? 原因就在於:過往採有責主義的離婚制度下,想要離婚的一方,勢必得指摘"對方在婚姻中有什麼錯"。 只要能讓法院認為,另一方對於婚姻的破裂也有責任、也有過失,那就算判決離婚後對方生活因此陷於困難,想要離婚的一方也不用支付贍養費。 因此許多人打離婚官司的時候,都會拼命把對方形容成什麼妖魔鬼怪一樣,再小的事情也要拿出來在法院上講,而婚姻中夫妻雙方的責任本來就不容易釐清,這模糊空間確實造成了贍養費制度上的不公平。 因此,修正草案將贍養費的要件給單純化,並將大家所顧慮的,也就是可以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如果是虐待的一方等這類問題,交由法院於個案中進行衡量,把這個權限明文寫在草案的民法第1057條之1、之2中。 並不是只要經濟困難就一定可以要到全部贍養費,只是把可以請求的門檻降低,再透過例外排除的機制,把極端案例給挑出來,讓法院可以在個案中進行調整。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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