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爭議!少年身心健康用法律來達成?整體欠缺制度性思考?|廖震談時事 EP144
我們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法庭最近又做了一號判決。我其實已經說過很多次,我仍然不能夠認同在人數不足的情況之下,做出判決的情況。但是我昨天看到一個新聞,應該說是我的老師,其中的一位也強調說,就算只有一個人也必須要開庭,他對這個現在的這個狀況加以肯定。
我其實心裡有很多感觸,就我個人而言,我還是始終認為現在的憲法法庭持續這樣去處理相關的案件,而總統跟國會兩者之間都沒有把司法院大法官補足這個情形是非常惡質。對我國的憲政發展跟我國國民的人權保障來看,不能只是從這些不斷輸出,獲得判決來看,應該從整個制度去思考,到底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情形,而不只是互相責怪。
所以我覺得國家會變成這樣,其實讓我覺得心裡很難過,但我還是為了考生、為了我們頻道的觀眾、為了需要知道司法院大法官在憲法法庭的判決的人,我還是必須要講這件事情,保護再保護。什麼叫保護再保護?
我相信新北清水國中割喉案的事情可能還在各位的印象之中,但是我們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本身,不管是修正或其他的部分,似乎仍然沒有看到任何的表現跟端倪。我就要問一下,法務部到底在做什麼?但其實法務部做什麼,現在似乎好像也不是很重要。社會現在形成的印象是我們在司法制度之中對加害人保護再保護,不論他是否為少年犯或者是成年犯只有保護再保護,而對於被害人本身真正的保護跟救濟置若罔聞。
司法院大法官在這件事情上,再加上一個部分就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就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的情形,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的利益再行移送,在此範圍之內牴觸憲法第22條跟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以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的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所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這個部分,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的限制其實現在就已經解開了,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認為可以使少年受到更適當保護的情況,那麼他就可以不受本條的限制,而直接另行移送更為適當之法院。
那判決理由是少事法是國家為履行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所制定的法律,保障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是少年保護制度的一環,所以按照這個解釋的內容來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