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否決還能代理?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賴清德是在繞過立法院嗎?|#廖震談時事 EP156
最近都有看到我們要按照法定程序來產生出我們的檢察總長,可是賴清德先生做了一件讓人出乎意外的事情,就是國會在否決徐錫祥先生的提名之後,他竟然直接指定,把公文送到法務部說,他要讓徐錫祥先生去代理檢察總長。我覺得這個在制度上其實存在相當程度的疑慮。而法務部又突然提到一件事情說,我們以前代理檢察總長,也有類似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一回事?
第一個檢察總長可以代理嗎?我覺得或許可以,但是不可以是徐錫祥先生。我們檢察總長的產生是按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的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是特任的,但他產生的方式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換句話說,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那麼他的一任就是4年,不得連任。但如果他卸任之後沒有連任,總統再次提名,他只要不連任,立法院能夠同意,那麼他也可以繼續重任或再任檢察總長,所以這個原則上沒有特別問題。
現在我們面對的這個問題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如果是出缺或無法視事的時候,這個情況跟現在的情況其實從法規範的解釋上,看起來並不相同。總統要在3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他的任期重新計算4年,跟第二項一樣是不得連任的情形。
如果是這情況的時候,各位就可以發現鄭銘謙先生是不是又說謊?鄭銘謙先生說,最高檢要運作,循例辦理檢察總長指定代理人。他說循例辦理對不對?有沒有這個例以及這個例究竟是如何產生,它的狀態是如何?
立委質疑說,讓徐錫祥先生代理檢察總長,恐架空立法院人事權。法務部部長鄭銘謙說,一定要指定代理人,還特別提到前總統馬英九曾指定最高檢主任檢察官曾勇夫代理檢察總長是循例辦理。他說這樣循例對不對?那當時是什麼情況,是不是這樣循例?
民進黨立委許忠信有提到說檢察總長對司法制度重要性不可或缺,因為刑事訴訟法裡面非常上訴只有檢察總長可以提出,如果採代理檢察總長是不是會架空立法院人事權?
那鄭銘謙是說徐錫祥是以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身份代理,有報請總統指定代理人,那總統就指定這個經國會否決的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然後他說是馬前總統指定曾勇夫代理,所以他的意思說在這種情形下都可以。那這時候就會發生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