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失智風波延燒!什麼是輔助宣告,家人真的可以幫他聲請嗎?|廖震談時事 EP158
關於前總統馬英九先生,不管是馬英九基金會相關的爭議,或者是金溥聰先生跟蕭旭岑先生,馬英九先生的特助蕭先生之間有發生說他們是貪汙犯。金溥聰先生所開的記者會,我覺得這種事情到現在這個狀態底下看起來好像有點各說各話,而且馬英九先生沒有自己出來開記者會,我覺得從某些事情來看或其他的媒體上看到,看起來好像是馬英九總統跟金溥聰先生,跟另外一位好像是他們的董事之類的還有一位律師在開會的時候,馬英九先生的表現我個人覺得表現的不適合。
跟各位說明的部分,不管他們怎麽樣去開記者會、不管他們怎麽樣去表現說,馬英九先生好像不需要受到輔助宣告,但這件事情在民法上為什麽會有輔助宣告這個制度,其實很多人到現在都還不是很清楚而你需要幫助的時候,也就是馬英九先生他到底要不要受輔助宣告,我們家裡的長輩甚至不是長輩,他可能成年之後遇到某一些事情他需要人家幫助,他在重大的決定或重大的法律行為,或契約的時候有人輔助他,讓他不要蒙受其他的損失。這件事情是民法當初為什麽要把禁治產這件事情,拆成監護跟輔助宣告修正的一個重點。所以我覺得這是我們法普的重點,至於說基金會如何運作,有沒有爭端等等,我們就不去說明那跟我們就比較沒有關係。
這個輔助宣告其實輔助宣告跟監護宣告,兩個是一個完整的制度,我這樣講會比較清楚,如果一個人判斷事理的能力可能受到一定程度,不管是衰老或疾病的影響,比如說他到巷口的7-11買個乖乖,我們可以讓他去,但他要去訂一部新車,可能就不能讓他去,類似這樣就是輔助宣告真正的意義。所以一開始的時候我們先闡明輔助宣告的一個重要的性質,監護或輔助宣告如果法定的聲請人向法院去聲請,對特定人來聲請輔助宣告的時候,這個受輔助的人跟這個受監護的人,兩個有很重大的差別,如果他是受監護宣告那麽他就沒有行為能力,沒有行為能力是他一切的法律行為都必須要由代理人來幫他處理,也就是他要由代理人來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可是如果是輔助宣告的話,原則上是就我們民法的15條之2所列的這個相關的部分,他要得到輔助人的輔助,否則就有可能這些重大的法律行為他就會效力未定。
我們實務見解是你受輔助宣告者當然不能從事有關比如說像財團法人,或者是一般公司這種具有決策性的職務,因為你重大法律行為你都要人家幫助你,你怎麽有辦法去經營。比如說我們實務見解就曾經出現過,受輔助宣告者可不可以擔任公司的清算人,當然法院就覺得,你這不行喔,不可以這樣子喔。在這種情況下各位就可以發現,其實為什麽民法要建構這個制度,而在家事事件法之中,能夠容許人民來聲請就是希望這些也許他在認知上,不管是因為疾病或者老化這些原因,有困難的這些長輩們,家裡人出來幫他承擔一些決定的責任,不要讓他驚慌,不要讓他面對這些事情的時候,受到過大的壓力,最重要的是不要被騙,跟著影片看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