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基金會提告蕭旭岑、王光慈侵占、背信!款項用於公務,還能成立犯罪嗎?|廖震談時事 EP160
最近看到馬英九先生的馬英九基金會對他之前的屬下提告侵占跟背信。侵占的部分跟背信的部分,我覺得某程度上有相當的統一性,不是說他的罪名是統一的,我是說可能跟他的職務行為有關係,但這件事情會這麼容易成立嗎?現在司法實務見解怎麼樣去看待這個部分?
馬英九基金會提告蕭旭岑先生、王光慈小姐,調查小組說沒有經過董事會授權,應該加以譴責。他說提告侵占跟背信,往下告前幕僚背信。他沒有具名的律師是說,背信罪的核心這個部分在於違背職務並致生損害,侵占要證明被告將持有物,就是要有意持有變所有的意思。
在實務攻防上,被告抗辯該款項是支持者指名捐給馬英九個人的「私人捐款」,而資金流向都用於公務。如果原告沒有辦法排除該款項為私人財產的可能,那檢方要認定被告具備不法所有意圖的門檻就會比較高,也就是他成罪的機會就比較高。
其實有個很關鍵的部分,基金會用刑事手段定罪要通過三項嚴格檢驗。第一個是財產所有權歸屬,這個是在講有關侵占的部分。再來「易持有為所有」跟背信罪「損害本人利益」的構成要件恐不符,「有無挪為私用」這個也跟侵占罪的部分有關。然後再來,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被告如果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款項都是投入公務,沒有進入自己的口袋,那他要怎麼成立背信?我覺得各種事件都有意義,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可能是內部行政紀律跟政治爭議,刑事上最終獲不起訴處分的機率不低,就算起訴法院也有可能判無罪。
因為實際上從各個法院去觀察背信的這個情況,不分年份的話,現在可以看得到的數據,大概台北地方法院是最多的,再來就是新北地方法院。但是成罪的機率(已經起訴進到法院),能夠成罪的大約是14案之中或15案之中有一案會判有罪。而且通常是被告有自白的情況之下,也確實可以證明他有損害本人的利益才有辦法成罪。
我舉一個非常簡單的案例來跟各位講講看,114年度易字1457號刑事判決,115年的4月10號判的,被告是一位美甲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