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殺人不算情節最重大?劉志明案逃死改判無期,邢泰釗提非常上訴!|廖震談時事 EP162

我們都知道最近賴清德先生指定了代理檢察總長這件事情引發了一些風波。但我必須要講一件事情,就是邢泰釗邢總長他在卸任之前做了一件事情,他針對劉志明強盜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案件提起非常上訴   現在的司法除了嚴密的體系跟要件,以及過度傲慢,認為自己活在雲端的情況以外,我覺得其實現在的司法真正的問題是總是在講德國、總是在講日本,而不真正回應台灣人的法律感情,所以我們的司法說自己很重視台灣,但我們的司法不重視台灣,我們的司法不重視長久以來台灣人的法律感情。   為什麼我們會有這種法律感情?為什麼我們不能夠真正去貼近所謂德系跟日系的這些法律要件?我覺得某些學者應該自己捫心自問,想想看為什麼我們現在的司法會走到這樣的地步,為何有的人覺得我們不需要在乎國民法律感情?法律本身就是以嚴密的體系跟要件加以構成,它本來就會發生一定的法效力。有的人甚且認為大法官無需在意國民法律感情,不在意國民法律感情的狀況其實經常出現。但邢前總長就是用這部分去非常上訴,也就是他用國民法律感情的部分當做一個立論的基礎來上訴。   我們的司法很可惡,劉志明強盜殺人無罪,無期徒刑確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劉志明殺害一位得到師鐸獎的女性被害人,他的先生跟他的兒子其實在媒體前面控訴非常多次,更一更二更三都判死刑,到了更四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想說我找一個理由給你。他判決如下,被告所為是犯刑法332條第1項的強盜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犯罪,他用鐵錘敲擊A女頭部一次,然後再來又敲擊十三次,他用鐵錘打另外被害人的頭打了總計十四次,然後犯強盜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罪。   這樣的罪行更一審判死刑、更二審判死刑、更三審判死刑,到了更四審他說,行為人為求確實強取財物而侵害他人,而加以計劃跟準備明顯可以看出行為人輕視生命的態度,而應該加以強烈非難。他說相較於隨機偶發性的不具計劃性的強盜行為因認可非難程度有一定程度的減低,準此被告本案犯行,他是隨機偶發,而且不具計劃性的強盜,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他的惡性評價當非無輕重之別,雖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受心靈傷痛難以回復,然依照上述說明,尚難評價為情節最重大之罪。   他的意思就是被告所為的這件事情是隨機的偶發性犯行,不是計劃性的強盜侵害他人法益,所以在這種情形下,他的非難程度就可以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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