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人格能減刑嗎?代理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標準不一惹議|廖震談時事 EP166

我們代理檢察總長的爭議其實還沒有完全落幕,但是現在好像大家的焦點又不放在這裡。我們代理檢察總長在短短的期間之內,提起一個非常上訴。非常上訴的內容就跟我們現在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本身,如何去看待一個東西。   反社會型人格違常指的就是這個人是反社會人格。那反社會人格究竟要如何適用刑法的規定?是要適用刑法19條影響他的責任能力,還是用成罪之後再用57條去判斷?也就是他的犯罪情狀,反社會型人格違常到底是無罪還是減刑?我們在其實很多的影視或動漫作品裡面都有看到反社會型人格違常的情形,但其實我們的現實生活裡面也有些行為人或者是被告,他是被認定是這種情況。   代理總長的非常上訴(115年6月8號針對一起蓄意縱火有罪判決所提起),他說有關被告蔡某蓄意縱火有罪判決確定一案經總長審酌之後,認為該案以被告反社會型人格違常,作為減輕責任能力的考量,減輕責任能力。如果從這個角度去看的話,這裡的責任能力指的是刑法的19條。那我相信各位對於犯罪的構成這件事情,一般人的角度跟我們的角度稍微有點不一樣。   簡單講一下,我國的犯罪構成,也就是法院要認定這個人有罪,通常要經過三個階段。第一個我們抽象上叫做構成要件該當。第二個要認為他的行為是構成要件該當,而且具有違法性。第三個要認為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責任能力有兩個情形,一個情況是用年齡來做區別是客觀基礎,再來就是刑法的19條,用他能不能夠識別事理以及是否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而影響到他識別事理的相關能力來做主觀上的調整。因為有19條後面這個部分,所以才會有所謂的反社會性人格違常這部分。   然後總長的意思是說,蓄意縱火有罪判決確定這部分,是最高法院用被告反社會性人格違常作為減輕責任能力的考量,直接減輕他的責任能力。換句話說他是用19條下去處理,總長認為不應該減輕他的責任能力,再怎麼樣也應該是用57條讓他成罪之後,再去調整他的刑度。所以判決違背法令,有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什麼意思呢?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被告蔡某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的他人所有住宅依法偵結提起公訴之後,判處5年。上訴高等法院之後,他就減輕其刑,改判3年6個月。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以106年度台上字17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原判決認為反社會型人格違常是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判決不適用法則跟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什麼叫做反社會人格違常?反社會人格違常依照精神醫學跟心理學界的看法,其實具有多樣性……↓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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