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元咖啡被告業務侵占?全家大夜班員工一審判的比詐騙還重?二審無罪翻案!|廖震談時事 EP172
我相信各位最近都看到一個判決,這個判決很認真思考有關當事人在當下所處的情狀。全家有位大夜班的員工,他在加盟店工作的時候,不小心製作了一杯咖啡,但是沒有結帳,後來竟然被他的店長來告業務侵占,一審判有罪。全家中永加盟店以刑逼民,法官自己都講說,這個以刑逼民是一個不好的方法,也是一個不正確的方法。
我不禁要想到這個判決也就是人跟人之間的關係以及承審假設各位真的遇到訴訟的時候,你案件送到地院,面對的是哪一位法官,有的時候真的會對你的案件產生很大的影響。
被告是一位徐小姐,因為她在半夜的時候,凌晨的時候大概3點到5點之間,覺得精神不濟,沖一杯咖啡,結果她忘記結帳。後來這個陳姓店長發現,就告他業務侵占,徐小姐一審被判業務侵占。徐小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有的詐騙集團的共犯判都判不到3月。
士林地方法院的檢察官,周姓的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徐小姐在全家便利超商中永店,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業務侵占的犯意。同日4時2分在門市櫃台未經結帳付款,易店內的飲品材料之持有為所有,自行用咖啡機製作售價75塊的燕麥奶拿鐵一杯,飲用完畢。後來,店長陳佑謙先生在10點查看發現之後就報警。
徐小姐她自己在抗辯的時候,他所說:告訴人方長期虛構損害名目實施索財,其證詞公信力顯有疑義。他有提到以刑逼民的部份。結果被告提到以刑逼民的部份被高院的法官拿來使用,怎麼樣使得這件事情,讓受冤屈的徐小姐得到平反?
一審最妙的就是,因為他必須要論述業務侵占行為,所以他就把業務侵占行為之中,他如何沖泡一杯愛之味燕麥奶拿鐵的相關新聞用文字表述的非常清楚,然後說他很穩健,看起來不像疏忽的樣子,所以他明明就有業務侵占的犯意。
我們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主文是原判決撤銷,直接讓被告無罪。他怎麼說?我們先不講前面程序部份,他一樣是採用避免冤假錯案跟保護無辜視為刑事審判的底線,這個就是證據裁判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