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油事件台糖早知道?國營事業不吹哨,南僑反成食安守門人!?|廖震談時事 EP179
毒油事件,這兩天周末的時候,看到網路上大家突然重新去討論到底誰要負責?看了一下台中地方法院發的新聞稿才知道說這整件事情,你越多資訊去追尋這個脈絡的時候,你就知道有的事情其實不是像我們原本所想像的這樣,好像只是中聯油脂自己的責任……
各位可以稍微看一下我國的法規範適用的情況,我講這個的目的不是說一定要把責任歸給誰,但是你可以看到說誰有作為、誰不作為等等這些部分。毒油事件原來台糖早知道嗎?一個不願揭弊的國營事業、一個敢於揭弊的民間公司(南僑),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情形?
一開始中聯油脂這件事情真的有一點過頭了,就是你到底要壞到什麼地步?我看台中地方法院發這個新聞稿才知道說,陳明榮先生(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廠廠長)被羈押,他被撤銷原裁定、發回台中地方法院。後來檢察官提起抗告,他重新又被羈押,本來已經交保,後來重新羈押。檢察官提出的事證資料顯示,被告在中聯公司擔任煉油廠廠長有負責6個課直屬總經理管轄,也是中聯公司的管理代表、食安小組的負責人,負責食安的相關問題。
台糖公司告知苯駢芘檢驗超標之後,被告在同年6月間獲悉,確知食安危害性重大,但經中聯跟本案相關公司開會研議,被告與會之後仍然沒有採取通報措施,這裡講的通報是指通報到食安的相關主管機關,通常是指地方政府或其他相關的部會。待消息走漏,吹哨者(南僑)已經採取行動,始不得不通報主管機關,足見被告在此前是採取消極、不予通報、停工的態度。
被告在中聯公司負責的事務層級,他不是唯一的決策者,但對於決策形成應該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所以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的這個規定。看起來檢察官起訴大概就是以這個東西當做基礎,法院在審理他是否羈押的時候,也是用這個部分去認定他是否有羈押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