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遺囑自由!兄弟姊妹特留分刪了!手足多年不往來還能分遺產嗎?|廖震談時事 EP181
我們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刪除,但是兄弟姊妹的應繼分仍然維持在民法的1138條之中。我們一起看一下遺囑應繼分跟特留分彼此之間的關係、特留分制度的改革,我們看一下法務部說些什麼?在115年的7月28號民法的1223條修正,它修正什麼呢?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1223條跟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2條,他刪除了兄弟姊妹特留分,跟法務部修法方向相同,法務部敬表支持。法務部提出的修正部分,不是全部都修,這一次立法院三讀通過把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把它刪掉,但是應繼分沒有刪掉。本次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主要是因應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形態改變,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已經未若以往緊密。為了回應社會期待,所以放寬對遺囑人的遺囑自由限制。
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他的應繼分規定就1138條還是維持,所以被繼承人沒有在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也沒有其他順位法定繼承人的時候,我們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直係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是父母,第三順位的繼承人是兄弟姊妹。所以假設你沒有直係血親卑親屬也沒有父母,你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時候,兄弟姊妹還是可以作為繼承人來繼承遺產,只是他沒有特留分與否的問題。
所以一開始法務部就不斷強調一件事情,如果你希望能夠自主的分配自己的應繼分,那麼被繼承人在生前就應當依照民法的法定形式去預立遺囑。如果預立遺囑的話,兄弟姊妹如果沒有分到任何的遺產,他也沒有辦法主張自己的特留分。他的意思是,他的應繼分規定仍以維持,所以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在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也沒有其他順位法定繼承人的時候,兄弟姊妹還是可以依照1138條規定來加以繼承。
我昨天看新聞的時候發現說,有一部分的學者跟一部分的這個實務人士已經開始主張說,其實應該要刪掉什麼?應該要刪掉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可是刪掉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就另外再延伸討論一個問題,那如果是祖父母呢?因為兄弟姊妹下面一個順位是祖父母,那祖父母的應繼分要不要維持?這個也就是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