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條款要修了!先生過世後正宮能拿兩次錢?擬制遺產稅修法一次看懂!|廖震談時事 EP183
除了有關特留分的修正之外,還看到一件事情,就是我們財政部要開始準備修擬制遺產稅的部分,也就是它開始修正擬制遺產稅,也是大老婆條款。各位記得之前有一個相關的案件嗎?大老婆拋棄繼承之後,使得他沒有拋棄繼承的認領子女要負擔更高遺產稅的部分。
那他要修正什麽?行政院院會通過遺產跟贈與稅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有一些部分它是有修正,有一些部分其實它是沒有修正,也是它沒有列在以後修正的方向裡面。這個還沒有進立法院,但是我覺得這個也是會過的東西,因為這個嚴格來講也是人民有關遺產繼承一個重要的範圍。
遺產稅的稅率是遞增的,所以從性質上來看是很重要。遺贈稅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併入遺產課稅的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的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及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時候,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就直接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這個就會產生個巨大的差別。
我們之前頻道裡面有講過,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是大老婆的一種復仇,現在財政部不要讓人家有樣學樣,所以他就要修正這個條文。最重要的就兩個部分,第一個是修正第6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依照民法規定的各個順序的繼承人,就比如說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跟配偶的財產經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的時候,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就是他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比如說把股票股利送給他們的話,他的納稅義務人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能隨便移轉。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的規定將遺囑執行人,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修正為得代遺囑執行人,就變成他是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跟申請復查的規定是把權利關係規定的更清楚。
另外一個修正第17條之1跟我們民法的第1030條之1,夫妻之間如果是法定財產制的時候,他婚姻關係結束,包含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他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