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免職被撤銷!勞動部被法院打臉,是處罰她還是幫她脫身?|廖震談時事 EP192
之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謝宜容案,他原本受到考績的免職、兩大過的處分,後來他行政救濟的結果被撤銷,所以我覺得我應該要持續不斷的關心這個案件。
北高行打臉勞動部,免職處分撤銷謝宜容不復職,為什麼不復職?
北高行審理原告謝宜容跟被告勞動部間免職事件,審理結果判決原告(謝宜容)勝訴,復審決定跟原處分都撤銷。最重要的是勞發署在113年11月21日,用113年度第16次考績委員會決議建請核予原告一次記兩大過的處分,並且函報被告也就是勞動部。
被告在113年第7次考績委員會,審認原告身為機關首長言行不檢、管理方式跟情緒控管不當涉及職場霸凌,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政府以及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決議依照考績法核予其一次記2大過免職並由被告也就是勞動部以獎懲令核布。然後他說載明說免職,沒有確定之前應該先停職。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復審,復審之後,那個保訓會把他駁回,他就另外提起行政訴訟。
有一個很關鍵的部分,實務上偶爾會聽到這個部分,絕大部分是被告或原告自己講出來。所謂的兼聽另一方的意見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則,是行政程序法中所謂的兩造兼聽,使得行政機關本身在做懲處處分時,能夠盡其法律上的客觀義務。
北高行為什麼說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這個部分是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為什麼會說嚴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他說被告首長在考績委員會未有任何討論決議之前,逕自對外為原告懲處結果的表示,是未審先判。
意思就是你都還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就來決定,徒使考績委員會的設置跟會議的召開流於形式。而且原告所屬機關是勞發署,被告只是考績的核定主管機關,本件卻先由勞動部在20日下午召開113年第6次考績委員會,再交由勞發署進行審議。勞發署在這種情形之下,無從發揮機關內部同儕之間評量並建立群體規範評價標準的功能,原處分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