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總統會被抓? 黃國昌罵「垃圾媒體」不用賠?兩個判決看懂言論自由底線!|廖震談時事 EP194

我稍微跟各位分享一下,我做這個主題最主要是希望,各位在不管是在私底下或者是在公開的場合,也包括在數位或者網路上,你要發言或者是做任何的手勢或動作等等,這些事情或者是你要去討論議題時,都要稍微在心裡慢個一拍,多謹慎一點。為什麼這樣講呢?有的垃圾是總統,有的垃圾是媒體,有的垃圾好像不分藍綠。   那法院為什麼會在這些事情上判無罪或免賠?我們選一個刑事的部分、一個民事的部分跟各位講。第一個是罵賴清德先生無罪案,那檢察官起訴認為他恐嚇公眾,而且可能涉嫌國安法的部分。彰化地院115年度易字第837號刑事判決,公訴是彰化地院的檢察官,被告是一位黃先生,主文是他無罪。我覺得黃先生的用語在網路上看起來非常激烈,那怎麼會無罪?   被告基於恐嚇公眾跟恐嚇危害安全的犯意,使用Threads暱稱「礦泉水」在民國115年2月17日到3月5日止,接續發表相關的留言致生危害於公安以及總統賴清德先生的生命安全。看到這個的時候,我就覺得他要如何透過Threads來發言而影響到總統的生命安全,我就覺得有一點微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一個是恐嚇公安,一個是恐嚇危害安全,那恐嚇危害安全是總統的部分,往下法院怎麼認定這件事情?被告說我確實在Threads發表這些相關的事實,但是否認有恐嚇公眾、恐嚇危害安全的犯行。被告是說:「我會留言是因為我看到賴清德很生氣、激動才會罵他,那總統真的做的很爛。我發文之後有人留言,我認為是青鳥罵我,才提到青鳥。我不知道什麼叫工會總長,工會總長挺賴清德的政策,所以才提到工會總長等……」   那我們要看一下,比如說被訴恐嚇公眾,要怎麼樣算恐嚇公眾?恐嚇公眾主觀上要通知將惡害加諸之旨給公眾,使公眾因為恐嚇致生公眾安全的危險,始足當之。你看剛剛檢察官起訴的這個部分,他說恐嚇公眾,可是怎麼樣算恐嚇公眾?法官認為說,如果主觀上並無通知將加惡害的犯意或者客觀上沒有通知將加惡害給公眾的行為,與恐嚇公眾罪的構成要件就不符合第151條,就是我們恐嚇公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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