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奪命!?無照、酒駕、毒駕誰更危險?法律處罰為什麼差這麼多?|廖震談時事 EP196
最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相關的駕駛規定又經過了修正,雖然它經過了一點時間,但我現在才拿出來講,最近又看到一些新聞或是一些相關的事故,我很有感觸。因為每天通勤,我經常要往返家裡跟台北車站,有時候要到桃園去,路上經常兩天就看到一次事故,有的現場狀況比較嚇人一點。有很多時候,第一個是各位要注意自己的交通駕駛安全,第二個是各位要對交通法規有認知,尤其是對重大的危險行為要特別注意。
我一直很想跟各位談這個問題,就是毒駕很壞。那無照呢?危險駕駛到底有沒有分級標準?我知道我們講危險駕駛的時候,有的人會覺得在路上競速也可能是涉及危險駕駛,其實我們都懂這個觀念,但是我們到底對危險駕駛在我們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我們的刑事犯罪之中,要如何去調整?
現在新的修法把毒駕相關的處罰調的這麼重就是因為毒駕很壞,有組織的詐騙集團是不是也很壞?是不是應該也要把它調到最重,還是要怎麼做?我覺得有時候我們的立法者,我們的交通部跟行政院在整個法案的整合跟推出的時候,經常給我們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感覺。
「無照高速追撞,一切均告粉碎」2023年4月國道一號台中南屯發生汽車連環追撞車禍,造成一對21歲情侶檔不幸過世。這個事故發生非常嚴重,檢警追查發現引發事故的元兇是路過的劉姓男子跟張姓女子,劉男因為無照又超速,追撞翻覆車輛導致被害人身亡。被依無照駕車過失,侵害他人的生命,法院判刑一年。張女是因為她沒有注意到前面已經發生重大車禍,然後又去追撞翻覆車輛。
這都是因為二次事故發生的情況,各位可以發現其中一位主要的行為人是無照又超速。我不禁不斷的想到這件事,我們在取締酒駕、毒駕,但是有關無照的部分卻只有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加以處理。不曾去思考過無照駕駛本身是不是應該負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或者它要單獨成為一個構成要件?比如說無照駕駛本身已經造成高度的公共危險,或是有其他的情狀的時候,必須要去考量無照本身的問題,而不是只有無照結合毒駕或者是無照結合酒駕的時候,才會負擔刑事責任,無照上路本身是不是就應當要負擔刑事責任的一件事情?
我們第一個修正毒駕的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內政部要從嚴執法,它最主要的內容是第一個加重處罰方面,毒駕改採最高額重罰,機車毒駕罰緩到12萬、汽車毒駕到15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