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才是真正的瘖啞人?花蓮女教師案對照謝文雄案,極刑標準怎麼認定?|廖震談時事 EP205
自從新北地院謝文雄案判決之後,花蓮地院又出了一個判決,結果這一次判決行為人極刑。我看網路上有很多的討論,有的人覺得說法院的判決在各個案件之中好像不太一致,但是我第一個想法是每一個個案原本都有不同的事實跟證據,法院在某一些重大案件之中,他到底要不要選擇做極刑的判決,未必有必要有一定的標準,有的事情看一看被害人的想法、庭審表現出來的狀態。
花蓮女老師不幸過世的案件,花蓮偏鄉女老師參與教學活動跟服務當地時,加害人追求女老師沒有成功,因此對她加害,加害人本身是瘖啞人(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是自幼既聾且啞者)。一個很關鍵的部分是法院怎麼認定?法院是依照精神鑑定報告跟被告客觀行為的觀察,無法認定他案發時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欠缺。
先認定第19條,加害人本身自幼是瘖啞人士,因為我們瘖啞人是得減輕其刑。刑法20條有明白規定,我記得如果能夠追溯判決的話,大概是112年左右,加害人雖然自幼是瘖啞人士,但成長過程並非完全缺乏教育資源,他的供述跟犯案行為都顯示他的思考能力沒有低於一般人,因此也不依刑法第20條的規定減輕其刑。
花蓮地院的判決跟我們一般所接觸到的實務見解,尤其是現在漸漸出現的各項實務見解有相當程度的距離。我沒有說這個判決對或錯,只是我後來整理起來會覺得奇怪,難怪一般的民眾或者網友在看待不管是新北市的謝文雄案或者是花蓮的女老師相關的案件時,會心裡有這麼多的疑惑。
我後來慢慢的能夠理解這個輪廓或者掌握這個輪廓,然後他量刑鑑定的結果認為說如果沒有公部門強力介入,加害人的社會復歸會面臨極大的困難,他到最後宣告極刑,才能夠反映犯罪責任跟達成刑罰目的並且直接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那各位都知道我們判處極刑的話,一定會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原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10月8日判決的。有一個很關鍵的部分,我們現在有的這樣重大的行為,比如說謝文雄他侵害他的太太、侵害他的小姨子生命權,新北地院沒有判處極刑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個加害人是一名瘖啞人,但是他因為是預謀跟計畫性的犯案,而且法官考量其他因素之後,會認為在這種情形下還是要判處極刑,才能夠真正去呼應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