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修法三讀!未來「誰受贈、誰負稅」
115/08/21 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這次修法,我認為最大的改變之一,就是讓遺產稅的負擔,回到「實際取得財產的人」身上。
過去有一個很容易造成家人爭議的情況: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如果曾經把財產贈與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這些財產雖然已經送出去了,在計算遺產稅時,依法仍可能要併回遺產總額課稅。
問題是財產可能是A拿走的,相關遺產稅卻可能由其他繼承人一起負擔。
也因此,實務上就可能出現:「房子是你先拿走的,為什麼稅卻要大家一起繳?」
這次修法,就是要改善這樣的不公平。
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如果依法併入遺產課稅,將依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相對應的遺產稅額,由受贈人自己負擔。
簡單來說,就是誰取得這筆生前贈與財產,誰負擔相對應的遺產稅。
即使受贈人之後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甚至本來就不是最後實際參與繼承的人,只要曾經取得這類死亡前2年的特定贈與財產,仍可能要負擔該部分稅額。
但我要特別提醒大家:這次修法不是代表「死亡前2年贈與就不用課遺產稅」。
符合規定的生前贈與,仍然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改變的是以前可能由其他繼承人一起承擔,現在改成讓稅負更貼近真正取得財產的人。
而這次修法,其實不只有這一項。
另一個很重要的改變,是「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
過去,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一方面會被併入遺產課稅,但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卻無法納入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計算。
修法後,這類贈與配偶的財產,計算時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
對某些家庭來說,可能因此提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也讓配偶的權益更完整。
另外,遺產稅的「繳稅方式」也變得更有彈性。
📌 取消過去「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的門檻。
📌 未來符合多數決條件,繼承人可以直接動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不再因為少數繼承人不同意,就讓整個繳稅程序卡住。
📌 遺囑執行人也不再被列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但仍可代為辦理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所以我認為,這次修法真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誰受贈、誰繳稅」,它背後反映的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傳承從來不是只決定「財產給誰」。
還要一起思考:
誰取得財產?
誰負擔稅金?
遺產裡有沒有足夠現金繳稅?
配偶的權益怎麼計算?
如果家人意見不同,繳稅程序會不會被卡住?
這些事情,如果沒有事先安排好,即使財產分配看起來很公平,真正進入繼承程序後,還是可能產生新的衝突。
真正完整的傳承規劃,不只是「把財產送出去」。
而是把財產怎麼給、稅怎麼繳、家人怎麼接得住,一起安排好。
💬 你覺得「誰受贈、誰負擔相對應的稅」這樣的修法比較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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