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
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 3.0 方案:115年修正要點
一、 方案基本資訊
正式名稱變更:由「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修正為「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 3.0 方案」。
實施關鍵日期:本次修正主要適用於 115 年 4 月 1 日起之植入行為或資格申請。
二、 臨床植入數規範(115/4/1 起進行植入者適用)
依據受術妻植入時的年齡,限制如下:
未滿 38 歲者: 最多植入 1 個胚胎。
滿 38 歲且未滿 45 歲者: 最多植入 2 個胚胎。
三、 胎次計算與補助判定原則(115/4/1 起申請資格審查者適用)
胎次計算原則:以受術妻於接受本方案補助後生產情形為判定依據,除無涉之前是否曾自然懷孕或自費進行人工生殖而生育之情形外,後續胎次計算不限於接受補助而生育者。惟若自然懷孕生產或自費人工生殖生產者,須檢具佐證(例如:出生/死產證明、戶籍謄本等,請併同附表三紙本一併掃描上傳系統),始得以下一胎第1次補助(本次修正適用自115年4月1日起提出資格審查申請者)。
四、 施術方案 D (終止治療) 之新增條件
體況要求:若前次因體況不佳等因素以 D 方案結案,下次進入療程前,醫療端應確認「前次終止治療之原因」已排除,方可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