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發一萬元」規定13歲以上未滿18歲可自行領取之利弊分析

民法明文規定,7歲以上未滿18請,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 1088 條 1.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民法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本次普發財政部規定13歲以上孩童可自行領取 優點:讓小孩知道他有權力領取這筆錢,這筆錢是他的。 缺點: 1.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這筆錢由父母管理與運用收益。這條政府未做宣導,會造成小孩誤解。 2.依民法78、79條規定,小孩的購買行為須經父母同意。這條政府未做宣導,會造成小孩誤解。 3.父母本就可以允許小孩自行前往領取,根本不需要政府特別規定,政府的這條規定有離間父母與子女之嫌。埋下家庭內爭議的導火線, 所以,這個規定只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每天電視一直播放一些政府的宣導廣告諸如海巡署、國民法官之類毫無必要,根本浪費公帑的廣告,必須做的廣告宣導卻完全看不到,不得不批評這個政府的毫不用心啊。
愛心
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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