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外交特考三等【綜合法政知識】考後試題解析

各位同學好,114年外交特考於上週結束,老師這兩天趕緊把綜合法政知識裡的憲法整理出來,提供給Dcard上的同學參考,完整版在一樓留言區給大家免費索取,如果同學想要查詢歷屆試題的解題方向,可以到【新試界】加入會員看更多!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外交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各類科 科 目:綜合法政知識(中華民國憲法) 1.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明定考試委員名額 (B)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C)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委員任期四年 (D)考試委員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提名 【答案:B】(相關考題:111年警特四等第13題) 憲法第8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定。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7人至9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4年。 2.依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判斷立法者制定之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考量之因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A)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應有使其獲得救濟之機會與制度 (B)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 (C)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成本 (D)法律安定性 【答案:D】(相關考題:108年普考第4題)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除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應有使其獲得救濟之機會與制度,亦要求立法者依據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 3.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下列各選項中之丙,何者原本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然已被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該規定違憲? (A)原住民甲與原住民乙結婚所生,從乙之姓氏之女丙 (B)原住民甲與非原住民乙結婚所生,從甲之姓氏之子丙 (C)原住民甲與非原住民乙結婚所生,從乙之姓氏之女丙 (D)原住民甲與非原住民乙結婚所生,從具原住民傳統名字之女丙 【答案:C】(相關考題:113年司法三等第8題)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 **完整詳解請至1樓留言區索取** **預祝各位考生金榜題名**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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