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雜症 【請教各大消防設備師/士與安檢專家】有個考題,同一連通鐵皮建物,消防安檢面積這樣認定符合法規嗎?

各位學長姊、消防設備師(士)及關心公共安全的朋友們好:
請教一個關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總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與防火區劃的安檢實務法理疑義:
一、 假設現場客觀配置與數據(詳如附圖):東部某一處鐵皮鋼構造建物,內部各區劃實質連通:
汽車維修廠(A區): 149 平方公尺。
零件倉庫(B區): 30 平方公尺。
汽車材料庫(住宅內): 16 平方公尺。
農舍/辦公客廳(C區): 96 平方公尺。
現場隔間: 全區空間互相連通,維修廠與辦公客廳間僅以一般單層鐵皮浪板及普通4格拉門(紅色)分隔,且現場未見內政部認可之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證明文件。
二、 假設消防主管機關安檢過程: 如主管機關派員現場稽查,前後測量兩次(第一次紀錄 110m²,第二次紀錄 130m²),兩次均將連通之 B 倉庫(30m²)及庫(12m²)排除於作業面積之外,並以「汽車維修廠未達乙類工作場所 150m² 列管門檻」為由,第三次以「查無不法」結案。
三、 想請教各位法規專家與設備師問題:
【面積計算與防火區劃】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同一連通建物若未以具備「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完全分隔,總樓地板面積是否應合併計算(143 + 43 + 12 + 96 = 294平方公尺)?連通之倉庫與料庫在消防安檢實務上,是否能直接分割排除?
【鐵皮浪板牆之防火時效】 未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認可證書之一般單層鐵皮浪板牆與普通門窗,在法律上是否具備 1 小時防火時效?若無防火區劃,主管機關准予「切割計算面積」之消防法源依據為何?
【安檢實務處理】
若場所實質連通且未做合法防火區劃,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例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
附上現場平面配置圖與數據說明,希望藉由專業討論,提升大家對鐵皮工作場所消防安全與安檢標準的重視,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