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被電話詐騙
之後走刑事和民事去告對方
去年法院判決結果出來 對方要償還我被詐騙的全額
然而我這幾天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和所得 都是查無資料
所以目前現階段還是決定先把這些資料寄到法院並申請債權憑證
當時有打去法院諮詢對方沒錢的情況要如何處理
我是被告知說可以申請債權憑證 然後不定期查一下對方財產(因對方財產可能會更動,然後憑證期限內都可以追討)
但我有一個問題是不定期去查對方財產 我有憑證的話還要支付國稅局的500元嗎?
假如每次都要花錢又查無資料 那拿到被詐騙的錢之前 不就還要花費很多錢......
請板上有經驗的朋友幫忙解惑一下,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