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了不退貨的網拍個人賣家

前情提要
分享自己最近的經驗 我前陣子在旋X拍賣買了考試用的講義,但是收到後版本跟賣家標題上打的完全不一樣。 當收到貨物之後,我馬上跟對方反應! 第一時間她承認自己在下標的時候沒注意到,可是當提出要退貨時賣家就硬拗一堆字面上的定義。 還說出了像是什麼『她因為類似的案件去見過法官,法官說這種案件不會成立』、『消保法不適用於個人賣家[1]』、『我朋友是法律系的,他說不是這樣』等話企圖逃避自己的責任。 所以我跑去問我 真 • 法律系 的朋友了! 好的,即使這邊不適用消保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的規定,那至少民法第247-1條[2]有適用吧? 在與他一番溝通之後,他後續甚至還繼續搬出了一堆不知所云的法條(刑法 嗎?)出來想要逃避他身為賣家應負的責任。 當別人是都沒唸過書喔== 以下為我和賣家對話截圖 (整理成word之後,印出來交給法院作為證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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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是到法院向法院聲請“民事調解”(法院內調解) 再次感謝高中公民老師!٩(˃̶͈̀௰˂̶͈́)و 過程中,書記官還說這麼小金額的就當作給對方吃藥費,不要這麼計較?_? 真的氣到差點自己去買藥吃,這樣的話還要法律跟你幹嘛??? 不過這話當然大家聽聽就好,因為這是我們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高中公民老師就有教過我們了,有權利即有救濟,不應該因為『金額的大小』來衡量你有沒有這個『權利』去救濟吧,當然這篇文的重點不是書記官,就不多提。 / 溫馨小提醒 / 填寫『調解聲請狀』時,可以寫對方的銀行(此次是填寫對方的中華郵政)戶頭,讓法院去查,不過會需要規費$100。 P.S.我是調郵局的,調閱其他銀行的規費是多少這部分我不太清楚。 此外,這個部分衍生費用,可以要求賣家吸收,因為是她個人不願退費而造成的:) 調解聲請狀雖然寫的有點爛,但就給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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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和賣家最終處理方式是: 1 \ 在被傳喚到指定法院的調解日前,私下用訊息和解要怎麼處理。 東西該如何寄回去,當然還有要求對方支付相關衍生費用。(除了退費之外,還加了車馬費與寄回去的運費等) 2 \ 接著到法院填『民事撤回狀』,因為這屬於法院內的調解,裡面填上後來法院寄給妳的案號跟妳的個人資料。 然後根據法院裡書記官阿姨說的:解鈴還須繫鈴人,所以你必須去法院填這張狀才算撤回本次的調解。 3 \ 這樣基本上就算是整個結束了~ 然後,關於請法院調閱對方個資的規費,是由我方自行吸收,因為規費繳費單是在我和賣家調解結束後才收到。 這$100就當作這次經驗的學習費用囉😄 最後若有其他不懂的問題可以問我喔! 大家也可以一起討論,因為我也可能會有說錯的地方,畢竟我還只是一介學生,請大家多多見諒😉😉 _ 註1:根據行政院民國96年10月3日的函釋,消保法確實是「不適用」於「個人賣家」的。 簡單來說,除非你可以證明對方並非偶爾地在網路上從事商業行為,且非販售他自己用過的二手品,對方就是消保法所規定的「企業經營者」而包含在消保法所適用的範圍內,但那太困難了對吧? 畢竟在網路上的個人賣家大多只是賣賣自己不需要的二手品,根本沒辦法稱作是法律條文中所定義的企業經營者。
_ 註2:民法第247-1條,我國對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是採行「雙軌制」的,也就是用特別法的消保法強化保護消費者的效果輔以普通法的民法。 本條是民法中對於定型化契約有關的規制,其限制相較於消保法之規定當然比較寬鬆,與消保法第12條同為定型化契約有關的規定。 消保法為特別法,民法為普通法,一般來說根據特別法大於普通法之原則,是優先適用消保法的。 但是,因在這件事情中沒有消保法的適用,當然可以退而求其次的尋找民法的規定!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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