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色賓利文章完全就是臺灣交通的可悲之處
一開始洋洋灑灑寫得那麼悲情,看到最新文章的行車記錄器後,真的完全不怎麼同情了....,支線出來本來就該先停下,不是捨命往前左右完全不看欸,我就問直接衝出來 開車的怎麼閃?但這也就是台灣人低下的交通觀念


我是交通隊警察。雖然畫面中,汽車看起來是大路,機車看起來是小巷,「但是」雙方都是路權一樣大的喔!並沒有劃分支幹道喔!作者才是普通交通法律盲區的大眾們,但可以理解,因為台灣交通法教育薄弱。所以車鑑會的判定無誤。無劃分支幹道時,行駛出來的車道數皆為僅一車道數時,又同為直行車時,「不論車道大小」,「左方車就是要讓右方車先行」。可以理解大家覺得,小巷應該是支道,但抱歉,不如大家的預期。汽車是大頭(責任比較大)。另外雙方行經無號誌路口都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的義務,雙方明顯都未盡到此義務(這點雙方打平)。所以只剩下左方車(汽車)未讓右方車(機車)。至於比例,最終還是依法院判斷為最後依據。車鑑會是讓法院參考之用。題外話,唯一可以翻盤討論的點是「機車騎的那條路」是否為「防汛道路」?這是交通隊會去研議的,因牽扯到是否為非道路範圍起駛出來,路權就會大翻盤,變成起駛未讓行駛中車輛(也就是從非道路範圍的防汛道路出來要讓道路範圍的車輛先行)「但是」經查國土測繪利用現況,機車行駛的路線「確實是道路範圍」,那就是回歸到「左方未讓右方」的問題了。請大家理性討論、並且「依法律規定」討論。平常沒事就沒事,但出事(車禍)抱歉,就是「看法律規定」。不是誰大聲、誰看起來比較對。就算看起來是小巷,那又如何?左方就是應讓右方車。法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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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1:
謝謝大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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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發文的「最初用意」就是「很不喜歡那種沒研究法條,就憑著既定感覺去評論的文章」「我覺得對錯擺一邊的話,身為人,看到機車受傷成這樣,不免覺得辛苦(所以能開車盡量開車,車禍太容易發生),但有人在網路亂說機車是支道,看到就覺得應該要出面幫忙澄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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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今天我又想到一點,汽車行駛的方向上有「慢」的標誌欸!這樣就可以劃分「支幹道」了啊🤔(這點按法理,汽車應該是支道才對,因為跟機車比,多了「慢」標誌)這點我不清楚車鑑會,為何沒說汽車是支道。如果這面標誌牌「慢」,確實可劃分支幹道的話,那汽車確實就是「大頭」(責任大)。
➡️後更,經查:劃分支道 方式為:停、讓、閃紅。而先有「支道」才會討論「支幹道」。本案無支道之設計,故不用討論支幹道,所以確實如車鑑會所示:本案為「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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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風格不喜歡「嘲諷」,比較喜歡「針對事情」處理。我不太喜歡隨便講出法盲。但實在是不喜歡「那種亂說話的氛圍、帶風向的氛圍」於是就用了「法盲」的字眼來打臉一下。但是!!大家請好好看,我更確切的說是「這才是真正的法盲。亂發文說機車是支道」,我強調的是:「說機車是支道」這句話。(因為法律上,機車就不是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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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是中立角度,也可以理解大家用常態騎車開車的角度,一般人都會覺得機車那邊騎出來是小巷!(這我也認同)至於這點,汽車方可以嘗試「提國賠」,假設與一般用路人之預設大不同,是否屬「設施管理之瑕疵,而侵害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呢?」(造成車禍)。汽車方可研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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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法律」嗎?
哎呀,好討厭啊,這點也要被攻擊,暈倒😵
➡️道安1: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程序法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中央法規標準法2、3: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綜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是「依據法律(處罰條例)」而成的「法規命令」對外是發生法效果的✅
而我發文是說請大家依「法律規定」討論。
總之,這不是很重要😵重要就是要守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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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條例」「裁罰基準」「道安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都是我們警察平常開單會去研究的依據,大家遇到車禍問題,可從這些來尋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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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最後,攻擊我不是警察😵😵😵
這也不是很重要啦!(但我確實是警察)
其實發文的用意就是「想導正歪風」「而身分只是一種有一點點專業的加持」
大家應該看得出來,我很客觀在評論吧🤔
連汽車能夠翻盤的依據「機車行駛之道路是否為防汛道路(也就是非供行駛之用的道路)」這點我也是有寫出來讓大家知悉討論。另外,同理一般民眾的心態、角度,這些我也有陳述。但不好意思,還是那句話「平常沒事就沒事,出事了(車禍)就是按相關法律、命令、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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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左方車要讓右方車。為什麼?
聽學長姐討論,似乎是「因為駕駛的位置」
例如,兩台汽車駕駛皆為直行,一台左方、一台右方。雙方碰撞的話,通常是「右方這台」比較嚴重。因為「駕駛人的位置」接近撞擊位置。所以左方要讓右方(容易傷勢較嚴重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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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有攻擊意味,感覺有🤔
就是要「降降亂說機車是支道的焰氣」
但「僅此而言」,其他沒有要多作延伸。
請大家回歸到「理性討論、法條文字、設計是否合理」等等這些「具體、有意義」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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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車道數計算之法依據:
道安102條第2項:
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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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劃分支幹道」之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