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 在重大超速或危險駕駛時,車主也可能被連帶處罰。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 在重大超速或危險駕駛時,車主也可能被連帶處罰。 但現實中常發生: 🚗 車牌被冒用 🚗 車輛借人卻違規 🚗 非車主駕駛 結果卻是 沒開車的人也被罰。 依《行政罰法》第7條: 👉 沒有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 因此提出政策建議, 希望讓交通處罰制度 更公平合理。 只要 5000人附議,政府就必須正式回應。 🙏 如果你也認同,請幫忙附議與分享
愛心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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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不要借車就好了 很難嗎? 敢借車出去本來就要負責 另外車牌被冒用? 你車牌拆給人家用? 這條文哪裡有問題?
這三個情況被連帶處罰哪裡不合理? 車牌被冒用? 拜託車籍查下去 有沒有被冒用都看得到 車子是你的名字自己要借給一些2486的人 本來就該承擔好嗎 非車主駕駛更好笑 你車又不是被偷 自己自願借給🐒的 處罰車主剛好而已
妳發再多版都不會引起共鳴!
違停除罪化比較有人附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