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建立科學速限制度,讓道路安全回歸交通工程專業

本人為日常通勤之用路人。 近年部分道路於施工或事故後,主管機關常以調降速限作為主要管理手段。然而,速限的訂定與調整,應建立於交通工程、道路幾何、視距、車流特性與事故風險等客觀資料之上,而非僅憑施工或事故發生即一律降速。 因此,本人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本案,期盼推動更科學、透明且符合道路條件的速限制度。 我們支持交通安全,也支持科學管理 本案並非反對速限管理,而是主張速限應與道路條件及交通工程原則相符。 以高雄路竹、岡山一帶部分省道路段為例,施工期間曾將速限調降至 30 km/h。對於線形筆直、視距良好且車流穩定的道路而言,過度降低速限可能造成實際行車速度與駕駛預期落差過大,進而擴大速度差、增加車流波動,反而提高急減速、追撞與側向衝突風險。 道路安全的提升,不應只靠降低速限,而應透過符合道路特性的整體交通管理與工程改善,才能真正降低事故風險並維持車流穩定。 全台各地都有類似情形 類似問題並非單一個案,國內多處施工路段都曾引發對速限合理性的討論。 部分案例甚至因速限設定與一般道路使用情境落差過大,而引發社會對管理依據、執行標準與工程合理性的關注。 【真實新聞紀錄】
【用路人實測紀錄】
我們希望改善的是制度 一、速限應有客觀依據,且應完整公開 每一次速限調整,都應公開說明依據,至少包含下列評估項目: 1. 道路功能分類、設計速率與現行法定速限 2. 車道數、車道寬度、路肩條件、曲線半徑、坡度與視距 3. 近三年事故資料、事故型態、肇因分析與高風險時段 4. 交通量、尖峰小時流量、車速分布、第 85 百分位速率與重車比例 5. 行人、自行車、機車混流情形與穿越需求 6. 施工區域長度、車道縮減、改道方式、夜間施工與工區配置 7. 標誌、標線、護欄、警示燈、導引設施與警力配置情形 8. 是否已評估其他替代措施,例如分流、分段管制、局部降速、加強警示或工程改善 9. 速限調整的預期風險降低效果、適用期間與回復條件 10. 速限調整後的追蹤指標與檢討時點 若主管機關認為必須設定明顯低於道路常態行駛速度的速限,應同步公開完整評估報告與原始數據,讓社會得以檢視其必要性、比例原則與合理性。 二、速限檢討應有明確流程,不能只靠臨時決定 本案主張建立一致且可受檢驗的速限檢討流程,至少應包含以下步驟: 1. 啟動條件明確化當道路新設、施工、事故後復原、重大交通型態改變、事故率異常升高或民眾陳情時,才啟動速限檢討。 2. 先做現地與資料評估由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現地勘查、交通量與車速調查、事故分析及施工配置檢核,並形成書面評估。 3. 公開評估摘要與決策理由在速限變更前,應公開評估摘要、採用數據、替代方案比較與決策理由;緊急情況下,亦應於事後一定期限內補公開。 4. 由交通工程專業審查應由交通工程、道路安全、警政與施工管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審查,避免僅以單一行政判斷決定速限。 5. 設定檢討期限與回復條件臨時速限應載明適用期間、檢討日期與回復條件;施工或風險因素消除後,應優先恢復原速限或重新評估。 6. 實施後追蹤成效速限調整後,應追蹤實際車速、事故變化、車流穩定性與民眾反映,並於一定期間內公開檢討結果。 三、速限調整應限於真正有風險的情況 速限調降應以風險事實為前提,而非一律適用。以下情況可作為調整依據: 1. 視距不足、彎道急促、坡度變化大或道路幾何條件不佳 2. 施工造成車道縮減、改道、路幅不足或人車混流 3. 工區緊鄰車流,且有施工人員、機具或臨時障礙物暴露於行車環境 4. 行人、自行車或機車穿越需求高,且現有設施不足以分隔風險 5. 事故熱點已確認,且工程改善尚未完成前需採取臨時管制 6. 夜間施工、照明不足或警示設施尚未完善 7. 其他經客觀資料證明,現行速限與道路條件明顯不符者 反之,若道路線形筆直、視距良好、車流穩定、施工區與車流已有效分隔,且可透過標誌標線、警示設施、分流或局部工程改善降低風險,則不應僅以全面大幅降速作為唯一手段。 四、應將第 85 百分位速率納入檢討基準 交通工程實務常參考第 85 百分位速率(85th Percentile Speed),即多數駕駛人在正常且安全條件下自然選擇的行駛速度,作為速限檢討的重要依據之一。 本案主張將第 85 百分位速率納入速限檢討程序,並要求主管機關在設定明顯低於該數值之速限時,應公開完整工程評估、交通安全分析及相關數據,以供社會檢視其必要性與合理性。 若擬定速限低於第 85 百分位速率達 10 km/h 以上,或低於道路設計速率達 20 km/h 以上,應提出具體風險證據、替代措施比較與預期改善效果,否則不應逕行採用。 我們希望推動的是更好的制度 道路安全與交通效率並非對立。合理的速限制度,應建立於道路幾何設計、交通工程分析、事故資料、施工條件與實際用路行為之上,並以一致且可受檢驗的標準執行。 為使制度可落實、可追蹤、可檢驗,本案並請主管機關設定下列可量化目標: 1. 100% 公開原則:所有速限新增、調整或臨時降速案件,原則上應於實施前公開評估摘要與決策理由。 2. 100% 附期限原則:所有臨時速限均應載明適用期限、檢討日期與回復條件。 3. 100% 附數據原則:所有明顯低於第 85 百分位速率之速限調整,均應附完整數據與替代方案比較。 4. 7 日內檢討原則:施工或事故風險解除後,應於 7 日內完成是否恢復原速限之檢討。 5. 年度公開報告:每年應公布全國速限調整案件數、調整原因、適用期間、事故變化與回復情形。 6. 不合理降速歸零目標:未附評估報告即調降速限、或未設定回復條件之案件,應逐步降至 0 件。 建立科學速限制度,不僅有助於提升道路安全與交通運作效率,也能增進民眾對交通管理政策的信任,讓道路管理回歸專業判斷與證據導向。 邀請大家一起附議 本人已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本案,期盼建立更透明、更科學的速限檢討制度。 👉【附議連結】:
如您也認同速限應建立於交通工程專業與客觀數據,而非缺乏明確依據的行政措施,敬請撥冗附議支持。 我們支持交通安全,也支持科學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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