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完成調解,過程中跟委員瞭解到一些調解不成後要面對的問題,但是還有一些好奇的地方想引玉看看有沒有專業律師或是司法官能夠解惑的:
1. 調解究竟是只有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是唯一調解管道嗎?
上網找到的資料都有提到法院也有調解,但是委員幫我解釋說需要寫“訴狀”,所以我就仔細查了一下發現司法院雖然有提供“調解狀”來聲請調解,但好像沒有提供只針對車損或是非人體損傷的範例,所以是不是如果向法院聲請調解的條件是有人體收到傷害?
2. 車禍發生後一個月,對肇的保險公司有專員聯絡,過程中有提到代步車的部分,但是對方堅稱說最終要等上了法庭由法官判決才會作理賠,但是調解當天不論是保險公司代表人還是調解委員都是說這部分有收據就能賠付,尤其是委員有跟我提到,如果有收據對方一定得賠,所以這部分我想釐清是不是說一開始聯絡的專員說的更偏向誤導我不去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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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嚕嚕米
調解委員都不是法律專業 胡言亂語
搓湯圓而已
1. 基本上,法院提告,都一定會先走調解流程才開庭,所以不是調解訴訟,是刑事或民事訴訟
2. 只有醫療收據部分完全沒爭議,剩下的都全是爭議,包含肇責比,醫療看病的交通費可以列,非醫療的看法官
可是你沒受傷,能爭取多少不知道
B1(已編輯)

靜宜大學 財務金融學系
你可以提代步車或租車金,但是保險公司會跟你算零件折舊,另外不用主張恢復原狀,真的上法院法官也是依折舊金額換算成錢來判決,不會叫保險公司幫你把車修好,你可以自己評估是不是划算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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