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The Fact about CCH Event
中央警察大學
想知道嗎?
當事人不解釋
訓育委員會又非公開
你說不知道事實真相就要我們閉嘴
那請問一下
這些事情何時會被釐清?
對於想知道真實的我們
難道就沒有資格在這裡說話?
先說以下言論不完全代表本人立場
也許是可靠消息也許不是
請自行判斷
本人也承諾
如果內容有任何不當或經當事人與訓育委員會之任一委員敘明糾正屬於“非事實”之情形
本人將予以修正或刪除:
一、CCH Event的緣起:
禮拜一某堂考試
監考老師(非出題老師)監考時
發現CCH桌上有試題卷及兩本紙本答案卷
並且以其中一份為謄寫空白卷的參考依據
因其不確定是否此試可攜帶任何“參考書籍”
故監考老師當下並無任何處置
但其事後立即向該科老師反應
老師言明不行
因此開始展開調查
二、CCH 在委員會上陳述之內容:
當天在考試敲鐘前
其桌上擺放與該考科無關之試題練習的答案卷(裡面已有其他考科的練習答案)
因敲鐘後本科的空白答案尚未發下
因此拿這份答案卷的草稿頁
寫下該科考試所有的法條條文內容
於正式考試期間
因其認為係在敲鐘後所擬下的草稿
故以此草稿頁的內容為參考依據
在另一份空白答案卷上作答
且並無其他師長來予以糾正
就這樣結束考試
三、委員會的裁判結果:
裁判依據與標準無從得知
只知最後記予CCH“留校查看”之懲戒
四、CCH Event的疑點:
1.為何該科監考老師並未在發現有作弊嫌疑時立刻予以糾正?
假設委員會的裁判依據是其有作弊之嫌疑而尚未達到作弊之構成要件該當
那換個方向想
嫌疑之認定標準為何?
嫌疑之產生是否該監考老師也應負起一部分之過失責任(應查明得查明而未立即查明)?
2.所謂作弊的構成要件該當為何?
一般考試的作弊構成要件該當為
“於考試期間,除本考科現場發放之題目卷與答案卷,以及依一般客觀事實認定為合理之書寫工具外,攜帶其他顯為供抄襲、參考之文書、筆記、工具,且為監考人員於現場發現實施抄襲、參考行為之事實者。”
如果是這樣的話
請問CCH攜帶之他科筆記是否屬於顯有抄襲參考依據的文書筆記呢
又考試期間的認定為何?
是否為第一次敲鐘開始自第二次鈴聲結束前呢
敲鐘後立即做的草稿若謄寫於其他頁面上者是否能視為草稿呢?
3.針對CCH的陳述:
疑點一為
為何攜帶與該科無關之筆記前往
若是避免草稿頁不敷使用或有如其所述怕正式答案卷尚未發下
是否應基於義務向老師審查其欲作為草稿之工具呢(假設規定允許)
疑點二為
既然需要立即寫下草稿而尚未拿到答案卷
是否是其可避免之狀況?
難道答案卷規定有傳遞的規定
還是下課時就可以先拿到而僅是傳遞的疏失或發放人的問題
又是否其提出要求事先拿到呢?
疑點三為
當拿到真實的卷子
為何不將原先抄寫的筆記改到另外一張?
到底傳遞的時間有多長
能讓她寫下多少的法條內容呢?
(委員會有親眼見到證據?)
4.針對CCH作出的行為:
是否不了解考場規則?
是否該科老師並未“明確”說明考試規則?
是否該系同學都不會出現的行為其承坐在最後一排之便而僥倖作出?
是否其一直以來認知均為如此而並非初犯?
5.訓育委員會召開時間的疑點:
其發生時間在週一10-12時
委員會難道不需要立即召開?
為何延到週三中午才召開?
又在週二晚上
為何讓當事人先予公假回家?
6.委員會判決的依據:
究竟懲處留校查看的依據為何?
五、CCH Event的建議與改善策略:
1.由當事人公開說明:
就像之前大蕃薯打架事件
本隊師長予以當事人上台陳述一樣
由當事人直接在本隊學生面前公開陳述所有過程與結果
要是真的“沒事”
當事人理應不能以畏懼、造成心理壓力為理由拒絕
因為……
2.當事人理應低調:
在委員會審判以後
當事人於其ig上發文
其“沒做就是沒做”等心得分享
在發生這種事情
建議以低調處理
否則就會像今天一樣
難堪
3.委員會應儘速提出說明:
針對本案的裁判依據
理應完整說明
原因為一
快速解決本案的各種傳聞瘋浪
二來
針對作弊的構成要件作出判例
以免未來有學生再犯
三來
穩固校訓誠的理念
4.未來的防範措施:
擬定新的規範
敘明考場規則
並給予各科老師補充或更改的權限
以上為不才小弟就所知事實提出的一些觀點
歡迎各位公開討論
但希望是理性的回應
本人對該名同學並無冤無仇
但也不能保證敘述的客觀性
所以有請各位高人指點
又考慮到當事人的心理狀態
所提出的建議可能並非妥當
但僅是個人因想讓事件早點落幕所認為最快的解決方式
因此有不當之處還請各位予以糾正
最後因本人對學校以及隊部寄予高度的期待
為避免難堪
才以此匿名系統提出觀點
本人並非膽小只敢在這邊說三道四
若是此事遲遲沒有得到回應
本人考慮會針對校規不足與不合理處申請召開審議會
感謝各位~
補充:
與本文之相關校規內文
-the guy i 831 but is nobody